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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8-11-17
【实施时间】 2008-11-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2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保险业培训考试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负责考试报名并制作核发准考证。
  (三)负责本地区考试报名费收取和按时上缴。
  (四)负责考试系统操作与维护,确保考试系统正常运转。
  (五)负责做好考试的保密工作,对考场纪律进行监督与巡查,确保良好考试秩序,及时汇报考试突发事件及重大情况。
  (六)负责向考试中心及时邮寄考试及格考生的报名资料及笔试试卷。
  (七)负责向考试中心报送本地区考试工作情况报告及有关数据。
  (八)接受新疆协会及考试中心的工作检查、指导和监督。
  (九)新疆保监局和考试中心临时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人员管理与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人员,须由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组成,实行劳动合同制管理,签订定期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考试中心及分中心的考务人员、监考人员和计算机维护及管理人员,严禁由保险机构工作人员担任或兼任。
  
  第十四条 考试中心设主任1名,由新疆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担任,工作人员3名,由协会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如下:
  (一)主任岗 接受新疆保监局委托,负责考试中心日常管理及安全保密,对各分中心检查指导,承担全疆保险从业人员培训与考试各项工作的管理责任。
  (二)工作人员岗 根据主任对人员工作分工,承担考场设备、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考试系统操作、管理、维护和升级;报名并制作核发准考证;试卷的申领与发送;监考与巡考;数据传输和报送;打印、发放资格证书,对空白资格证书管理;收取和上缴报名费及证书工本费;报送报告及报表;管理印鉴、票据、考试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地市分中心实行秘书长负责制,指定工作人员1名,其职责如下:
  负责分考场的日常管理及考试保密与安全工作,考试场次安排及计划报送;考试设备及系统的维护、升级与管理;承担考试报名、收费、考试咨询;制作核发准考证;监考或巡考;接受考试中心传送的试卷并保障试卷安全;打印考生成绩清单;向考试中心邮寄成绩及格考生的报名资料;汇缴代收的考生报名费;负责向考试中心报送考试情况报表。
  
  
第五章 费用收支管理

  
  第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中国精算师和保险中介人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2313号)的文件精神,向参加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资格考试的考生收取报名费,并向考生开具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不得违反规定自行设定或变更收缴项目、范围和标准,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减免考试报名费。
  
  第十七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按照新疆保监局的有关规定做好中央单位行政事业收费统一收据的领取、使用、核销的各项工作。应当健全票据领用、保管、缴销、审核等制度,建立票据出入库登记簿,确定专人负责,保证票据安全。
  
  第十八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应于每次考试报名结束当日(保险代理人电子化考试每天开考的,应将当天作为考试报名结束日)将所收报名考试费全额缴入指定的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收缴帐户)。缴存过程中发生的手续费在费用中列支,不得直接从考试费中坐扣。
  
  第十九条 禁止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所收款项;禁止以各种名义逃避考试报名费的缴纳或者拖延缴纳时间。
  
  第二十条 新疆保监局统一核算考试中心(分中心)的各项成本支出,费用资金采用定额备用金管理。考试中心(分中心)指定报账员,负责日常费用支出、票据的粘贴、统一报销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考试中心应设置收入辅助帐户,用来登记报名费的收取和汇划。同时,考试中心(分中心)应设置支出辅助帐户,具体包括备用金辅助账、费用辅助账。
  
  第二十二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的正常小额支出,由考试中心(分中心)负责人审批后从备用金列支;规定标准以上的大额支出,必须事前向新疆保监局主管领导提出书面申请,待核准后由新疆保监局直接支付。
  
  第二十三条 考试中心报账员每月初在新疆保监局集中报账一次,新疆保监局审核通过后,补足备用金。
  
  第二十四条 备用金额度及各项开支的范围和标准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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