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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和培训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与检查,对考试和培训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考试中心(分中心)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各项管理制度和办法,不得超出新疆保监局的授权范围擅自开展工作,对工作中重大失职、渎职行为和突发事件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 第二十七条 考试工作人员出现泄露、倒卖试题等违反中国保监会及国家有关考试保密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负责人及有关工作人员相关法律责任,并报新疆保监局取消考点资格。 第二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放任考生作弊、替考等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考试中心应及时上报新疆保监局及保险行业协会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新疆保监局对考试中心的考试费收缴上划、成本费用开支、票据使用保管等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检查。 第三十条 考试中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并根据情况追究考试中心主任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于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新疆保险行业协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