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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三条 厅考核领导小组每年通报年度目标责任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对评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对评为优秀和良好等次的单位,可参照省上奖励办法,自行奖励。 第三十四条 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 拟提拔任用的领导干部,考核等次必须为称职以上。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等次的干部。干部考察材料中必须反映所在单位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近年考核结果。 第三十五条 领导班子被评为一般等次的,要向厅党组写出书面报告,说明情况,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领导班子被评为较差等次的,对主要领导采取免去现职、调离、改任非领导职务等措施进行组织调整,班子其他成员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免去现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降职使用。 第三十七条 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日常选拔任用,要充分运用历年考核结果。 第六章 实施要求与纪律监督 第三十八条 建立预警分析制度。厅考核办和有关职能部门要每季度研判目标任务进展情况,对有可能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分析预测,及时向厅党组汇报,并向有关单位发出预警通报。 第三十九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考核工作人员要增强责任意识,遵守工作纪律,严格操作程序,坚持实事求是、公道正派。 第四十条 被考核对象要正确对待考核工作,实事求是地汇报工作实绩,分析存在问题与不足,自觉接受群众评议,努力改进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一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并对违纪单位和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四十二条 建立公开举报制度,进一步强化监督机制,为考核工作创造公平、公正、公开的良好环境。 第四十三条 被考核对象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向厅考核办申请复核,厅考核办应予以复议,并将结果及时反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各市(区)司法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可按照各市考核办法执行;厅直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十一月一日起实施。此前有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考核办法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