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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豫食药监察[2008]170号
【颁布时间】 2008-07-21
【实施时间】 2008-07-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4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规范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秩序,促进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8〕166号)的精神,省局制定了《河南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南省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督管理,强化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国食药监市〔2005〕211号)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市〔2007〕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同时,通过对保健食品广告的监测,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认定,并根据信用等级开展针对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全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发布广告行为的信用等级认定和公示等工作。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对辖区内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信用管理以广告内容是否有违反保健食品广告管理相关法规、规章及其违法不良行为的轻重作为信用等级划分的标准。
  
  对违法发布保健食品广告的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发布

  
  第五条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具体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发布保健食品违法广告的监测,对发布违法广告企业的不良信息进行采集、记录,建立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档案,及时将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监测到的违法广告要留存1年。
  
  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违法广告情节、影响程度等情况,在本辖区内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六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报的违法发布广告企业不良信息记录,依据本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对违法发布广告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认定。
  
  对违法发布广告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违法情节严重程度可在辖区内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或发布消费安全警示。
  
  第七条 对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发布广告行为进行信用等级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广告中标示的产品名称、产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的名称、发布违法广告媒介和时间、发布违法广告内容、简要概述、刊播次数以及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意见等。公示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
  
  
第三章 信用等级的认定

  
  第八条 依据所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是否含有不良行为,将保健食品广告发布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三级:守信、失信和严重失信。信用等级的认定周期为一年,时间从每年的1月1日到12月31日。每年1月10日前省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汇总的违法发布广告企业不良信息记录情况上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每年1月30日前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完成上年度的信用等级认定工作。
  
  守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的广告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测,没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
  
  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发布的保健食品广告有违反国家有关广告法律法规的,但违法情节不严重,以及未达到严重失信等级的。
  
  严重失信,是指企业本年度内发布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5次以上。违法情节严重的保健食品广告是指广告内容符合以下不良行为一项以上:
  
  (一)未经审批擅自发布;
  
  (二)任意篡改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广告内容;
  
  (三)含有不科学地表示产品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四)含有使用该产品能够获得健康的表述;
  
  (五)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或者通过描述某种疾病容易导致的身体危害,使公众对自身健康产生担忧、恐惧,误解不使用广告宣传的保健食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导致身体健康状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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