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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24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切实改变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趋向,结合我市实际,现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 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 -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 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 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 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 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 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 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 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 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 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 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 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 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 )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 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 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 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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