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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办[2008]124号
【颁布时间】 2008-07-10
【实施时间】 2008-07-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38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审批。 区民政局在收到街道办事处(镇)报送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填写《申报表》,将批准或不予批准的结果函告街 道办事处(镇),并在保障对象的区内张榜公布,张榜公布时间为3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低保 管理中心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知申请人所在社区居委会,并由社区居委会在计算机管理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发给《西宁市城镇居民最低 生活保障证》,从批准之月起发放低保金。
  
  管理审批机关根据审批需要,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 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六)管理。 低保对象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和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按照市民政局《关于对西宁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的 通知》(宁民政[2005]106号)精神,对低保对象家庭进行分类管理,以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管理为主。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要按照分类 管理的规定,定期对低保对象进行审核,并通过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等办法加强对低保对象的管理。
  
  四、工作职责
  
  市民政局和区政府负责调整城市低保管理模式工作的组织协调,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区民政局负责低保对象的审批、低保工作人员的管理、培训,低保资金的管理等工作。负责对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专职人员的考核 。
  
  区财政局负责区配套资金的落实到位并对低保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负责接受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做好登记备案,指导申请人填写相关表格,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配 合下进行入户调查、组织召开低保评审会。对评审会意见进行审查。根据考勤情况,发放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和评审会成员的报酬。做好低保 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低保对象档案、微机管理工作。
  
  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协助街道办事处(镇)做好申请人家庭情况调查和低保对象的定期审核工作。组织低保对象参加公益性劳动,做好 低保对象的管理以及低保档案和微机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低保办理中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申请低保需要提供的材料。 户主本人的申请书、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有劳动能力的申请人还应提供所在社 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街道办事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的求职登记情况。对有劳动能力的人员,确属非本人原因暂时无法就业的,由街道办事 处(镇)出具证明,方可申请和享受低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街道办事处(镇)应当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 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在5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街道办事处(镇)要做 好受理申请的登记备案工作,接受申请后要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二)受理时限。 按照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的有关规定,街道办 事处(镇)、区民政局必须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三)解决人户分离问题。 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第五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跨区县以上地区的人户分离家 庭,原则上在解决人户分离前,不受理入保申请;因无固定住房不能办理户口迁移的,可持公安机关证明和原户口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 )申请入保。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工作部门要根据移地居住居民的要求,向现居住地低保工作部门提供该居民有关情况。个别无法 解决人户分离状况,且租住地不稳定,生活十分困难的人员,可向户籍地街道办事处(镇)低保中心提出申请,由街道办事处(镇)按照程序 办理。
  
  (四)不得享受低保待遇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1、家庭有就业能力的成员不自食其力的或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接受就业培训、推荐就业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不如实提供收入证明等有效材料的。
  
  4、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暂停其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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