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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市民政局《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工作管理模式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管理模式,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切实改变社区居委会行政化趋向,结合我市实际,现提 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根据国务院《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青海省城 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完善城市低保管理运行机制,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努力促进低保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 二、调整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健全低保工作机构。 在区民政局设立低保科,工作人员采取调配或招聘的办法解决。街道办事处(镇)成立低保管理中心,由4 -6人组成,街道办事处(镇)主管领导任中心主任,街道办事处(镇)民政(低保)专干任副主任,配备2-4名工作人员,工作人员从辖区社 区居委会中抽调。街道办事处(镇)的民政(低保)专干以区民政局为主管单位,街道办事处(镇)协同管理。社区成立低保管理站,由社区 居委会主任、社区低保委员、社区低保协管员组成,社区居委会主任任站长。 (二)调整工作程序。 将社区居委会接受低保申请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直接受理贫困居民的低保申请;将社区居委会组 织入户调查调整为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牵头,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配合;将社区成立低保评审会调整为在街道办事处(镇)统一设立低保评审会,评审会和低保义务监督协管员(以下简称低保协管员)人数根据街道办事处(镇)按照辖区大小、 人口数量、低保人数等情况自行确定,并报区民政局批准,市民政局备案。低保协管员按照《青海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的 有关规定由街道办事处(镇)重新公开聘任,任期一年,可连聘连任。评审会成员和低保协管员报酬由街道办事处(镇)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发放。 三、调整后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 申请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实行申报制度。由户主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 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2个工作日内对所报材料初步审核后,协助申请人填写《西宁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报、核查、审批表》(以 下简称申报表),申请人应本着城信原则填写《申报表》。对不如实填写相关栏目和栏目填写不齐全,或不提供在职的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的不予受理。 (二)调查。 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在社区居委会低保管理站的协助下,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工作, 填写《申报表》。 (三)评审。 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召开评审会,对申请享受低保的家庭进行民主评议,并经过无记名投票过半数的,社区居 委会、低保评审会签署意见,同时,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内张榜公布,公布期不得少于7日。对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由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 中心给予耐心解释,并按程序报区民政局审核,由区民政局通过街道办事处(镇)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审核。 街道办事处(镇)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低保管理中心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报经街道办事处(镇 )行政会议研究后,认为申请人家庭符合入保条件的,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在各社区张榜公布,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张榜公布时间为5 天,张榜公布期满,群众无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汇总后,以街道办事处(镇)名义行文上报区民政局审批。上报材料包括申请人的原 始资料和街道办事处(镇)研究入保对象情况及其结论性意见。群众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镇)责成低保管理中心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 果重新进行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再次予以公布。认为申请人家庭不符合入保条件的,要进行备案,并通过相关程序书面通知本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