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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逐步推开,现行的计划 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已失去了原有吸引力,难以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为此,国家 、省对计划生育奖扶政策做出了重大调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 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国家关 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等有关文件精神,市政府决 定:从2008年起,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加大对我市计划生育家 庭的奖扶力度,建立和完善奖励、优惠、减免、扶助、保障、救助“六位一体”的利益导向 机制。 一、奖励扶助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一)国家、省“4+2”奖扶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1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自2008年1月1日起,农村领证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提高为 每人每月50元,发至独生子女父母60周岁为止(60周岁到亡故,纳入国家奖扶范围)。2008年 1月1日前其独生子女已经年满16周岁的,自2008年1月1日起重新纳入奖扶范围,开始领取奖 励金;非农业人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现行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标准调整 为每人每月50元,到独生子女16周岁止。确保城镇失业、无业、自谋职业人员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费的发放。 2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奖励。农村双女绝育家庭奖励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依法生育了 两个女孩且第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出生,夫妇一方采取了绝育措施的,一次性给予 不少于3000元的绝育奖励金;“女方年满40周岁”的规定取消后,依法生育了两个女孩且第 二个女孩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未享受过绝育奖励金的,仍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给 予一次性奖励。各县区在省、市、县一次性奖励3000元或500元标准的基础上,可适当提 高奖励标准,提高部分自行解决。 3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退二孩指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以户为单位进行统计 。农村符合再生育条件,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独生子女从2008年1月1日起年满10周 岁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2008年1月1日以前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10周岁以上的符合条件家庭,不论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是在2008年1月1日之前还是之后,未享受过退二孩指标奖励的,仍按 照每户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城镇符合再生育条件(已经严格按照程序审核发证) ,自愿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且独生子女年满10周岁及以上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的夫妇,一次性给予不少于2000元的退二孩指标奖励金。 4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一次性补助。领证独生子女伤、病残(必须有残 联发的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二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 的认定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家庭,给予每户一次性不少于5000元的补助。 以上四项奖励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按3:3:4的比例投入到位。其中机关、企事 业单位工作人员中领证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费由各自所在单位列入本人工资,随工资渠道一 并发放。 5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家庭特别扶助。独生子女发生伤、病残(必须有残联发的 残疾人证,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县级以上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和残联有权对残疾等级的认定 情况进行复核)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从女方年满49周 岁起,给予每人每月不少于100元的扶助金。 6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 女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以上两项奖扶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三级按5:4:1的比例投入到位。 (二)市定奖扶对象、标准及资金来源 7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城镇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 女的低保户,夫妻年满60周岁后,给予每人每月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8对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领证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给予优惠和照顾。一是参合资 金的个人出资部分,由政府负担;二是住院报销比例在规定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相应提高10 个百分点;三是对当年医药费用补偿超过3万元部分,再给予10-30%的优惠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