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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在落实农村65岁以上村民最低生活补助保障制度中给予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在落实 农村65岁以上村民生活补助保障制度的普惠政策中,对现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 亡现无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给予提前5岁,增加20元的优惠,按照从60周岁起,每人每月5 0元的标准执行。 10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助学奖励。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 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的女儿享受全市统一的“两免一补”政策,其中考入大 学二本以上院校或朔州市范围内全日制公立高中均入学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0元和2000元 的助学金。 11在城乡落实领证独生子女意外伤害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每年为3-16周岁的领 证独生子女办理50元的意外伤害保险。 12城乡已婚育龄夫妇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安康保险。从2008年1月1日起,对年龄在42周 岁以下,生育了两个孩子且做了绝育手术的已婚育龄夫妇,一次性办理100元的绝育手术安 康保险。 以上六项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区两级按5:5的比例投入到位。 13领证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领证独生子女父母从2008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 由双方各自所在单位一次性给予10000元的奖励。所需资金由单位负责解决。 14扶贫移民搬迁和整村推进补助。在实施扶贫移民搬迁和整村推进项目时,对本村户 籍人口中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和双女绝育家庭在核定当地建房补助资金总额 和补助总人数的基础上,再给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家庭各多发一人份的补助资金。所需资金 由县区扶贫办按实际需要安排。 15农村计生家庭中考加分优惠。对夫妻双方及子女均属农业户口并领取了《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和双女绝育户的女儿中考时给予10分的加分优待。 以上市定7-15项奖励扶助政策均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奖励对象资格界定 奖励对象的资格界定,凡本意见未重新明确的以《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人口发〔2008〕4号)为准,本意见重新明确的以本 意见界定: (一)因婚嫁原因形成人户分离的,户籍地乡(镇、街办)计生部门出具未受奖扶证明后, 由现居住地负责确认、申报,全额发放扶助金;因其它原因形成人户分离的,由户籍地确认 、申报后发放扶助金。 (二)没有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生育一个子女的家庭,如双方均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十个 月生育一个子女的应督促其按程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扶对象;如一方或 双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后十个月生育子女的应按有关规定,缴纳2000元社会抚养费,且按 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纳入奖扶对象。 (三)曾经依法生育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子女,但因其子女死亡现存活一个子女的夫妇,按政 策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纳入退二 孩指标奖励对象。 (四)属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对象,1973年以来只生育过两个孩子且均为女孩,但 不符合当时生育间隔或女方年龄限制规定的夫妇,可以纳入国家奖扶对象。 (五)独生子女病残,经市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鉴定机构进行医学鉴定确认为患有以下重大 疾病的可纳入领证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家庭一次性补助对象: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良性 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心脏瓣膜手术、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原 发性心肌病、严重冠心病、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全身性重症肌无力。 (六)纯居民(无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1从未有过任何从业经历; 2户口簿上无服务处所; 3独生子女证上无工作单位; 4社区出具证明。 (七)失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1就业失业证中本人身份为“失业人员”;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 3社区出具证明。 (八)自谋职业人员的资格确认 自谋职业人员是指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并按规定办理 了就业登记手续的人员。主要包括: 1个体工商户:须持以本人名义注册的个人工商营业执照。 2个体商贩:在社区出具证明的基础上街道办事处加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