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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打工者:要出具用人单位、私营企业或雇主证明和社区证明。 (九)低保户的资格确认:低保户必须有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 (十)享受参加农村合作医疗优惠政策的必须有卫生部门发放的合作医疗证。 三、审核上报及各项奖扶制度的衔接 (一)确认程序和汇总上报 为简化程序、规范管理,所有奖励扶助对象的摸底、资格审查、公示确认及汇总上报继 续执行晋人口发〔2005〕6号《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工作实施方案>的通 知》和晋人口发〔2007〕80号《关于印发<山西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 知》;属市级确定的奖扶对象的花名表按附表1-8要求上报。 (二)各项奖扶制度的衔接 1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与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山西省对 领证独生子女父母按月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资金,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合并执行, 不再叠加发放奖扶金。对于符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即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 的对象,从49周岁开始,不再发放每人每月5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开始执行每人每 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 ,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扶制度的奖扶标准;对于已纳入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 的扶助对象,目前已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病残或者死亡的, 扶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 2对已退出16周岁的农村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从2008年1月1日起重新登记,列入每 人每月50元的奖励范围,但退出期间的奖励费不再补发。 四、资金管理、发放及工作要求 奖励扶助资金的发放,农村和城镇无业对象委托金融机构作为代理发放机构,建立奖励 对象个人账号,由省市县三级按各级应支付的比例拨付给金融机构,以直通车的方式拨入奖 励对象个人账号,确保资金运作安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发放 。为此,提出如下要求: 1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奖励扶助工作纳入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一票否决”。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 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工作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追 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克扣、贪污、挪用、挤占奖励扶助资金的单 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2加大社会宣传力度。要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使广大群众深刻了解各项奖励扶 助政策,增加政策执行的透明度,充分调动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3严格委托代理发放机构资格审查和业务监督。对于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职责 ,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 附件:1朔州市干部职工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人员花名表(略) 2朔州市城镇低保户年满60周岁计划生育家庭花名表(略) 3朔州市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独生子女、双女绝育家庭花名表(略) 4朔州市农村享受65岁以上生活补助金计划生育家庭花名表(略) 5朔州市农村独生子女、双女绝育家庭享受助学金花名表(略) 6山西省扶贫移民搬迁计划生育补助对象花名表(略) 7朔州市城乡独生子女意外伤害参保对象花名表(略) 8 朔州市城乡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绝育手术参保对象花名表(略)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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