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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厂、公司,市属、省属、中属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十二届二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伊春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资源和资产管理,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确保土地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活动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是指政府按照法律程序,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通过对土地收回、收购、置换和征收、征购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前期开发整理后进行储备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负责。 第二章 土地收储计划与管理 第五条 土地收购储备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金融等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共同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根据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对城市建设用地征购、收回、储备、开发、供应、管理。 第七条 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应包括: (一)年度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二)年度收购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 (三)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供应规模; (四)年度收购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措施; (五)计划年度末收购储备土地规模。 第八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在实施土地收购储备计划时,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第三章 土地收储范围 第九条 下列土地的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依法收回: (一)原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 (二)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用地,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公路、铁路、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四)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五)因土地使用权人存在违反土地出让合同约定行为,出让人依法解除土地出让合同的; (六)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决定依法收回的其他土地。 第十条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市国土资源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履行有偿收购或补偿收回: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出让人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致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法履行,受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 (四)土地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国家规定最低限价的; (五)关、停、并、转、撤、迁及破产企业需要盘活的存量闲置土地; (六)用地单位主动放弃土地使用权,要求市政府收购所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七)按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外延可依法先行征购的集体土地。 第十一条 为实施城市规划或按照环境保护要求,“退城进郊,退二进三”及企业外迁的,可以按照自愿、互利、等价的原则进行土地置换。 第十二条 通过有偿或置换方式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向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收回或置换方案,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土地征购 第十三条 市政府依法对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实行统一征购,由市土地收购储备交易机构按照批准的方案具体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