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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19
【实施时间】 2009-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2009年12月2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结合我区实际,就我区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构建小康西藏、平安西藏、和谐西藏、生态西藏的目标,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模式,探索建立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我区农牧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养老保险问题,使农牧民老有所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按照 “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新农保试点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我区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农牧区居民(以下简称“农村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我区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水平要与经济发展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农村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村居民普遍参保;四是根据中央制定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政策,自治区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实行全区“统一政策、统一办法、统一标准”,新农保基金目前实行地(市)级管理,随着试点扩大和全面推行,逐步实行自治区级管理。对参保农村居民实行属地管理。
  
  (三)目标任务。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2009年试点面为10%的县(市、区),即七个县(市、区)纳入新农保试点;2010年6月试点面增加10%,即七个县(市、区)纳入新农保试点;2011年试点面增加30%,即22个县(市、区)纳入新农保试点; 2012年基本实现对全区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除在10%的县(市、区)试点外,对于全区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应加快基础养老金发放进度,视机构人员情况力争尽快实现全覆盖。
  
  二、参保范围
  
  试点地区具有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在试点期间,符合参保条件不参加新农保的,到2012年满60周岁也不能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等五个档次,参保人可根据自身实际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今后自治区将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实际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在参保人缴费的基础上,年人均给予缴费补贴30元。对重度残疾人按最低缴费标准由自治区、地(市)和县财政全额补贴,同时鼓励重度残疾人根据自身实际缴纳保险费。
  
  纳入试点的县(市、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由政府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的补贴(包括对重度残疾人给予的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市)和县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自治区财政承担80%、地(市)财政承担10%、县财政承担10%),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四、建立个人账户
  
  (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利息收入等全部记入参保人个人账户,实行全积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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