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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19
【实施时间】 2009-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4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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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应按照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积极主动做好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安排部署试点工作。
  
  2.成立机构,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成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主席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和协调我区新农保试点工作,研究制定我区实施新农保制度相关政策并督促检查政策的落实情况,总结评估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制定新农保政策和相关办法,组织协调并指导试点工作的开展。
  
  全区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地(市)、各试点县(市、区)政府应成立新农保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
  
  3.组织业务培训。由自治区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试点地区新农保经办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掌握试点工作方案、政策,明确任务和责任。
  
  4.加强督查。在方案实施特别是资金落实过程中,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力量适时开展督查,深入乡村进行现场指导,确保试点工作健康顺利开展。
  
  (二)第二阶段(2009年12月)宣传动员、积极实施,确保目标任务完成。
  
  2009年12月31日前为7个试点县(市、区)新农保2009年缴费起始日,凡试点地区年满60周岁的人员,其养老金的领取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印制新农保参保登记表、个人缴费台账等相关表册。各地(市)要组织力量下村入户、摸清试点村、组、户的基本情况,准确统计确定应参保人数、年龄及缴费数额,同时以户为单位进行造册登记,全力以赴做好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工作。试点村、组领导班子成员要积极配合并带头缴费。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要切实履行职责,逐户逐人建立个人账户,按户填发《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险缴费手册》,并及时上报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三)第三阶段(从2012年开始)推广普及,全面覆盖。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财政承受能力和农民缴费能力提高,从2012年开始在全区全面推广新农保工作,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
  
  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试点地区、各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统筹兼顾,通力协作,狠抓落实,确保圆满完成试点任务。
  
  (一)加强领导,完善组织建设。
  
  建立县、乡(镇)领导联系制度。实行领导定期督查指导,试点村所在乡(镇)主要领导要负总责,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试点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相应的机构,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有关部门的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加强乡(镇)劳动保障所建设,明确职责,使新农保工作的开展有专人负责。
  
  (二)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试点县、乡(镇)、村所在乡、镇是农户个人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的责任主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是基金运作的责任主体,纪检、监察、审计部门是监督主体。要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实承担起推行新农保制度的工作职责,将各项目标任务细化分解、责任到岗、量化到人,并实行目标责任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强化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加强对新农保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强化对县、乡(镇)经办机构的管理,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定期深入基层开展检查指导和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财政部门要做好新农保补贴资金预算和拨付;编制部门应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农保经办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充实人员;审计部门要定期对新农保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等情况进行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公安部门按户籍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农户家庭成员人数和基本情况;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支持新农保试点工作。
  
  (三)提高认识,严格考核,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试点地区要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精心组织,认真落实。合理量化指标,将新农保列入乡(镇)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严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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