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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个人账户储存额利率,每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领取条件。年满60周岁、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我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要引导中青年农牧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二)养老金标准。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 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与现行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三)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待遇调整 根据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自治区将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 七、基金管理和监督 各级财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管理监督职责,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财务管理规定和财经纪律。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并按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部门制定和完善新农保基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 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八、经办服务管理 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完善自治区、地(市)、县(市、区)三级行政、经办机构。自治区级设农保处,地(市)级设农保科,县(市、区)级明确农保职责及经办人员,乡(镇)级确定社保专职人员,村设专(兼)职协理员。同时根据需要适时成立新农保经办机构或在现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中充实经办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新农保工作,做到政事分开,相互监督,以确保我区新农保工作的顺利推行。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认真记录农村参保居民参保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为每一个参保人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对农村居民的参保应做到记录一生、跟踪一生、服务一生。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建立全区统一的信息网络系统,按照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纳入“金保工程”建设范围,统一软件,统一工作流程,为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待遇领取和信息查询提供优质、高效、便捷、规范的服务。 九、相关制度衔接 按照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通知》(民办发〔1992〕2号),开展了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县(市、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办法和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持政策、农村五保户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在充分调研论证和周密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后实施。各地(市)、各试点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做好本地区的新农保试点工作。 十一、实施步骤 为使新农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我区实际,新农保试点工作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第一阶段(2009年9月至2009年11月)精心组织,制定实施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