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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解决广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健全我省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公共租赁住房是由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保障对象,限定租赁标准,帮助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居民,通过租赁方式解决基本居住困难的一种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公共租赁住房要符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和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以有效解决保障对象阶段性居住困难,满足基本居住需求为目标,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政策覆盖面,促进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的投入,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因地制宜,分别决策。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市场小户型租赁住房供需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供应对象。设区城市和商品住房价格较高的县级城市应加大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增强公共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三)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市、县人民政府要制订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公共租赁住房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并纳入2010-2012年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分年度组织实施。 三、保障对象 (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在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认定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主要依据其住房状况、家庭收入以及家庭财产情况。中等偏下收入线可根据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或人均工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定,住房困难条件可按照当地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条件执行,也可另行制定。中等偏下收入线标准和住房困难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公布。 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的家庭,不得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对象,领取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后可以申请租住公共租赁住房。 (二)新就业职工。市、县人民政府应将住房困难的新就业职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主要包括刚参加工作的大、中专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等,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有稳定职业并在城市居住一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市、县人民政府应将在城市长期工作生活、有稳定收入、住房困难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具体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保障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相结合的保障方式。 (一)实物配租。由政府、相关机构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提供住房,并按照一定标准收取租金。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等方式增加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包括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成套住宅主要供应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条件具备的,也可向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集体宿舍主要向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供应。 (二)货币补贴。由政府或用工单位向保障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支持其自行承租住房。 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制度,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根据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差额测算,也可按照当地住房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一定比例计发,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市场平均租金水平的40%,补贴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市、县人民政府应定期公布租金补贴标准。 五、多渠道筹集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场上长期租赁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各地廉租住房房源在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需求后,经依法批准,也可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