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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接上页]
(一)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在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设区城市应按各商品住房开发项目面积的3%-5%的比例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经济较发达、房价较高的县级城市也可在商品住房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各地应将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套数、面积、套型结构、建设标准、配套设施、违约责任等作为土地出让和规划批复的前置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和规划批复文件。建成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由政府收回。配建的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二)在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地方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统筹规划,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应根据就业人员需要,合理确定成套住宅和集体宿舍建设规模。外来务工人员集中、居住矛盾突出的城市应采取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解决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问题。大型用工企业应积极建设公共租赁住房,解决本企业职工居住问题。
  (三)鼓励和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政府给予优惠政策支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经营、维修等日常工作。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各地国有投资公司应积极开发建设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
  (四)新建公共租赁住房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安全、宜居、省地、节能要求,尽可能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设施较为齐全的区域,同步做好小区内外市政配套设施建设。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严格控制在60平方米以下。以集体宿舍形式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有关建筑标准、规范和规定。
  (五)鼓励各地、各单位改建(改造)旧住房为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室内外配套设施设备,满足基本居住需求。改建(改造)非住宅用房为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满足规划要求,按规定履行土地等报批手续。
  六、加强租赁管理
  (一)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的确定。政府提供的公共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市场租金水平、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等因素确定限价租金,按年度实行动态调整。也可按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其他投资机构建设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由其根据市场运营情况自行确定租金标准,政府给予承租对象一定租赁补贴。对其确定的租金标准,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调控。
  (二)确保分配公平公正。市、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和租后管理制度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发放管理制度,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准入审批,确保房源和补贴资金分配公开、公平、公正。
  (三)规范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合同示范文本由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制订。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时缴纳租金和其他费用。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续租。
  (四)严格租后管理。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违反规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责令退出。承租人购买、受赠、继承或者租赁其他住房的,应当退出。当承租人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超过当地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应当退出。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以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七、加大政策支持
  (一)土地供应。
  1. 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供应。各地应根据公共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同时根据供地时序落实到具体地块。公共租赁住房新增建设用地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
  2. 采取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和面向经济适用住房对象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建设用地实行划拨供应。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租赁或作价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
  3. 积极盘活利用存量、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充分利用闲置的厂房、仓库、办公等非居住用房及空闲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可用于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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