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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府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0-09-14
【实施时间】 2010-09-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7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

[接上页]
4. 严格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出让(租)合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用地供应中,必须将租金水平、套型结构、建设标准和设施条件等作为土地供应的前置条件并纳入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同时明确约定所建住房只能租赁,不得出售。
  (二)资金支持。多渠道筹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金。在中央对公共租赁住房给予资金补助的基础上,省财政通过以奖代补形式,对地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市、县人民政府应统筹安排好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租赁补贴所需资金,通过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加大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投入。
  (三)税费支持。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
  (四)信贷支持。金融机构要认真执行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政策。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经营项目发放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五)明确投资者权益。鼓励地方政府和各类机构共同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按出资比例分享权益,并在合同及权属登记证书中明确。
  八、监督管理
  (一)市(州)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责任主体,市、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制度的工作主体、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管理工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机制和收入认定制度,落实工作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合理预算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顺利实施。
  (二)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运营和租金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做到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特别是将廉租住房房源向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出租的,须从严审批,严格把关。对存在违规操作、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三)新建、改建公共租赁住房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依法招投标,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由政府出资筹集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公开招投标或纳入政府采购。
  (四)政府投资或政府参与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各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管理以及弥补租赁补贴支出等。
  (五)市、县人民政府应尽快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各市(州)政府所在城市的实施办法应于2010年9月3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备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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