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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株洲市政府
【发文字号】 株政办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3
【实施时间】 2010-09-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8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创建保障性安居工程示范区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2.质量标准。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和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施工管理,强化在建项目各环节的监管,确保工程质量。相关责任主体单位要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监督体制,定期对保障性安居工程进行检查指导。推广新型节能、环保材料,做到“坡屋顶、涂料墙、沥青路”。
  
  3.管理标准。保障性安居工程的建前、建设和后续管理要求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特别是坚持“四级审核、两轮公示”的阳光分配办法要上升为制度和标准,规范、细化后续管理服务措施。
  
  (三)努力创新工作机制
  
  1.资金保障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有计划使用资金,多途径回笼资金,多方位监管资金,建立资金保障机制,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可持续建设。
  
  在资金筹集上,一是争取政策性保障资金。积极争取中央、省专项资金。加大地方财政投入,落实配套资金,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不低于10%。严格落实国家税费减免优惠政策,对面积价格等符合控制标准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等保障性住房报建费用全免,对从事保障性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企业实行按国家规定从低征收的优惠政策。落实信贷资金,积极协调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做好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资金对接工作。二是运用市场化手段融资。按照“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思路,积极探索市场化筹措资金的新方式,走出资金筹集的新路子,确保足额建设资金到位。包括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和相关融资渠道;吸纳开发企业等社会资金投入;企业自筹和职工个人出资等方式。
  
  在资金使用上,设立专管帐户,按实际建设进度分批划转到专门成立的建设投资公司,保证全部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在资金回笼上,一是通过资产处置收回部分投资,如政府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全部销售资金、廉租住房共有产权出售所得、部分配套商业用房销售所得等;二是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部分配套商业用房租金。
  
  在资金监管上,监察、财政、审计、房产等监管机关对资金的计划、申请、使用等应严格监管,控制资金流向,防止资金挪用。
  
  2.土地供应机制。国土资源部门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暂未列入年度用地计划的保障性住房项目,可采取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先行用地等措施,保障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市政和公用设施用地及配建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建商业等经营性设施和商品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实行有偿出让,所得土地收益全部用于改造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对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采取净地划拨或净地出让的方式。
  
  3.混合建设机制。一是商品房项目配建。在商品房建设项目立项、规划审批中,严格按规定的比例要求执行,确保配建保障性住房数量。二是廉租房与公租房统建。将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统一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建成后,首先满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需要,其次是解决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困难,不同保障对象区分租金标准。三是政府与企业合建。保障性住房特别是公租房可以采用政府与企业合作共建方式,优先保障合作企业内保障对象,提高企业参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积极性。
  
  (四)大胆创新建管模式
  
  1.尝试建管分离模式。组建株洲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公司,负责保障性住房资金筹集和开发建设工作,采用市场化运作模式解决融资难问题。建设完成的保障性住房项目交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建设与管理分离,职责分明。
  
  2.试行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模式。根据上级要求,在廉租房中试行“共有产权”模式,将新建廉租住房按一定比例向有条件自愿购买的保障对象出售部分产权,出售所得资金用于新建廉租住房。形成“投资-建设-销售(回笼资金)-再投资”的资金良性循环模式。对已配售的廉租房进行严格控制,实行上市交易准入制
  
  (五)突出制度和平台建设
  
  1.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和相关政策。继续完善保障性住房准入机制,进一步推行“四级审查、两轮公示”的阳光化操作。完善保障性住房退出机制,实行“积分核查、公开评议”的透明操作程序。落实保障性住房后续管理办法,实现保障对象与保障住房的动态管理。制定并执行严密的监督控管措施,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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