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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95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推进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全面提速建设平安重庆和安全保障型城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技术水平,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全面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冶金、消防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集中整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坚决遏制较大以上尤其是重特大事故发生;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重点行业(领域)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全面深入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促进企业安全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实现全市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高危行业(领域)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的落后产能;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夯实企业安全生产基层基础
  (三)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强力推动法律法规赋予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执行的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应当具备的安全条件、应当执行的行业标准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落实到位。在重点行业(领域)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在企业自查自评、乡镇(街道)初审复核、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基础上,实施分类指导,督促整改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发展改革、工商、税务、银行、证券、保险、担保等主管部门和单位通报,作为对企业实施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企业依法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从业单位,存在重大危险源以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其他企业,设置专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专职分管领导,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其他企业,应配备1名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安全技术中介机构、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专家等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技术服务。
  (五)加强企业安全管理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企业健全完善安全规章制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进一步强化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第一责任人责任和班子成员“一岗双责”责任制,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人、财、物等保障措施,组织实施风险识别、安全检查、隐患整治等安全防范工作;逐级、逐层、逐岗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相应的奖惩措施;进一步完善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教育培训等12项基本制度和事故预案、科技装备、安全投入等12本基础台账。实施全员安全承诺制度、高危行业(领域)全员风险抵押金制度和安全绩效工资制度,安全绩效工资原则上不低于员工收入的20%。
  (六)加强班组安全管理。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切实加强车间、班组、工段等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严格实施安全规程、作业规程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保障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建立班组长岗位竞争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和落实班组安全责任。在企业、车间、班组、工段全面开展“零事故”活动,推进企业安全文化建设。
  三、严格企业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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