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市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市安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生产经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重庆煤监局(市煤管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交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道路运输企业、客货运站场、高速公路运营企业、水上运输企业、港口企业等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城乡建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特种设备生产、使用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经济信息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商委负责检查、指导、督促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公安消防局负责检查、指导、督促企业消防安全方面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协助交通部门检查、指导、督促道路交通企业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协助有关部门检查、督促暴雨、大风、雷电等气象敏感企业安全气象方面的级别评估及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其他市政府安委会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分别负责指导督促城市公共设施、旅游、电力、铁路、民航、水利、渔业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检查、指导和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广泛宣传发动,组织教育培训,熟悉评估标准和内容。各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要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并对乡镇(街道)级别初审分类工作进行现场复核;指导企业制定安全隐患整改方案,为企业提供业务和技术服务;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抓好隐患排查整改和安全生产级别提升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分类登记造册;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推进安全标准化和自查自评;对企业安全级别自评情况进行现场比对、初审,并分类报送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跟踪检查和督促企业认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各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评估细则》,逐项逐条对照,开展自查自评,对各类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资金,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切实把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各企业(集团)要加强对所属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实施对企业的日常分级监管。 六、管理措施 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实施分级管理和激励奖惩。 (一)健全数据网络。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软件系统,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全市企业基本情况档案数据库,全面掌握企业主体责任情况和管理信息,包括: 1.各行业企业及安全生产基本情况; 2.各企业关闭、变更、迁出或注销等情况; 3.各类企业安全状态、分级以及升降级情况; 4.分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及其整改情况; 5.各企业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或未遂事故情况; 6.企业受行政处罚以及其他奖惩情况; 7.对新设立的各类企业应当在3个月内建立安全状况信息档案并输入数据库。 (二)加强监督检查。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按照a级抓巩固、b级抓提升、c级限期整改、d级挂牌督办的要求,对企业安全生产实施分级监管。对监督检查中的重大隐患或者突出问题,要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实施行政处罚,并按规定将企业列入“黑名单”管理,必要时可提请同级人民政府予以关闭。对新建或者迁入企业,应采取定期与属地工商管理部门沟通方式,及时进行安全现状评估分级。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商请投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加强和完善对“黑名单”企业的联合执法、惩戒和抄告制度,严格限制新增的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依据。要将级别评估、分级监管和级别调整情况向社会公示。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在实施企业安全分级监管过程中,应定期开展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每季度将监督检查情况通报给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对a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对b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乡镇(街道)安全监管部门对c级企业的定期检查原则上每月不少于一次,对d级企业必须落实专人实施有针对性的重点监管。区县(自治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制订年度安全生产监察执法计划,加强对c、d级企业的重点监督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