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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61号
【颁布时间】 2010-09-06
【实施时间】 2010-09-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4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建立约束机制。c、d级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生产条件差,要落实专人督促整改,并引导有条件的单位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安全技术和管理咨询服务。
  ――确定为c级的,取消其评优评先资格并督促整改。
  1.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函告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有关部门暂缓或者停止其不属于提升安全技术水平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改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财政专项资金的审批;暂停其企业和个人各级评优评先资格;取消其“安康杯”、“平安企业”等评选资格。
  ――确定为d级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1.区县(自治县)行业主管部门,函告有关部门及企业开户银行,报区县(自治县)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
  2.相关部门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银行信贷、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
  3.责令其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整改,整改期满仍未达到要求的,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取消其安全技术改造以外的所有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评优评先资格。
  对未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的单位,取消其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评优评先资格。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把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市政府成立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并在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立推进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细化实施方案,加强组织领导,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结合本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具体的标准,并确定承办处室,明确专人负责,推进行动有序开展。
  (二)健全工作机制。各区县(自治县)应当建立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工作机构,健全安全监管网络,乡镇(街道)要明确专人负责行动推进工作,有条件的可在村(居)设立安全信息员,协助收集信息并及时上报。全市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监管人员业务培训。有条件的区县(自治县)、乡镇(街道)、村(居)可聘请专业人员负责指导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市政府安委会要做好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分析、部署行动开展。
  (三)严格落实责任。将开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行动情况列入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把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分级监管、安全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安全业绩考核、安全标准化、隐患治理、专项整治、安全投入等有机结合,严格工作标准,抓好典型示范,加强督促检查。既要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又不得借机随意设卡、刁难企业。对因组织领导不力,导致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事故多发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加强联系配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具体实施、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全社会共同参与”原则,行业主管部门是推动行动开展的主要力量,要做到依法履职尽责,认真组织本行业企业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活动,确保取得实效。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每季度要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分析问题不足,研究措施办法,不断推动工作深入开展。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对确定为c、d级的企业,在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保险费率、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约束。
  (五)搞好典型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站及其他新媒体的宣传舆论导向作用,搞好宣传发动,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新闻媒体要安排栏目、版面,刊播活动新闻,宣传典型经验,曝光违法违纪行为。对于被确定为d级的企业,要在主要媒体上予以公布。要发挥典型示范作用,组织现场观摩和学习交流活动。各区县(自治县)每季度、每阶段末要将开展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行动工作情况和数据资料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同时向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分行业工作进展情况。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要将行动情况分季度、分阶段报告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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