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芗城区、龙文区、龙海市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08年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漳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漳州市区户外广告和标志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标志(以下简称广告标志)设置和发布的管理,规范广告标志设置行为,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发展,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广告标志设置及其相关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 (一) 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发布的,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为载体的广告; (二) 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表面,绘制、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登记管理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志是指店招牌、指示牌等。 第五条 设置广告标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规范设置、综合管理的原则,户外广告实行有偿使用。 第六条 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及市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负责户外广告日常登记管理工作,并对广告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漳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以下简称“市执法局”)具体负责市区广告标志设置的审批和管理。 市执法局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和市容管理等有关规定的广告标志设置行为进行处罚。 市建设、公安交警、公路、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法定或授予的职责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事项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 设置管理 第七条 广告标志设置专项规划由市政府组织市建设局、市执法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公路局等部门进行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公布后实施。 第八条 户外广告资源是城市公共空间资源的组成部分,实行有偿出让,发布者应按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九条 高立柱广告以及重要路段、重要位置设置的其他形式的户外广告,应当采取招标或其他公平竞争方式取得户外广告场地使用权。具体实施方案,由市执法局会同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户外广告(含公益广告)设置和发布审批统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具体程序是: (一) 申请人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填写《漳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审核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材料; (二) 由市执法局组织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现场勘查。各行政管理部门勘查后,依法核准的在《漳州市户外广告登记申请审核表》上签字盖章,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 市工商局根据现场勘查核准意见或户外广告公共资源管理部门订立的书面合同等有关材料,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内容符合规定的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 已设置的广告媒介申请发布广告,申请人应向市工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审核手续,手续完整的由市工商局发给《户外广告登记证》。 第十一条 在户外广告发布有效期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或其他登记事项。需变更发布内容的应报市工商局审批,市执法局备案;需变更其他登记事项的应报市工商局和市执法局审批。 第十二条 设置标志应遵循设置准则,并向市执法局报备。 第十三条 户外广告设施不得空置,空置时应及时以公益性广告补充版面;经批准设置的专门用于发布公益广告的设施不得发布商业广告。 第十四条 除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确需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外,禁止在线杆、树木、道路护栏等道路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上张贴、张挂临时性户外广告;市区主要建筑、广场和主、次干道两侧建筑物、构筑物,禁止悬挂、张贴临时性户外广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