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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大司[2008]34号
【颁布时间】 2008-06-16
【实施时间】 2008-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597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司法局印发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县司法局: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落实。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大连市司法局关于贯彻落实
  
  《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大连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暂行办法》(大委办发〔2008〕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确立了构建大调解工作机制的基本思路和具体措施,为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有序衔接和良性互动,提供了基本依据和操作规范。为认真履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使人民调解在大调解机制中基础地位和独特优势得到充分体现和有效发挥,现对贯彻落实《暂行办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明确任务,不断增强做好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当前,我们面对的实现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调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特别是《暂行办法》的出台,需要我们进一步提高对调解工作重大意义的理解和认识。一是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标准。高度注重解决民生问题,是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做好新形势下的调解工作,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司法行政工作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具体体现。二是社会矛盾纠纷的复杂多变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挑战。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主体多元化、类型多样化和内容复杂化的特征。如何及时有效地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成为摆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和各级调解组织面前的重要课题和紧迫任务。三是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调解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人民调解的简易性、灵活性、亲和性以及低成本等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在矛盾纠纷调处中的独特作用,也决定了它在三大调解中的基础地位。因此,我们要认真学习《暂行办法》,领会精神实质,充分提高对新时期人民调解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不断适应新形势下社会矛盾纠纷的发展变化,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求,努力探索三大调解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的新方法、新途径,积极营造个个关注大调解、人人参与大调解的浓厚氛围和良好环境。
  
  二、健全组织、扩大覆盖,不断完善调解工作的网络体系和管理方式
  
  贯彻落实《暂行办法》,对于人民调解工作来说,必须进一步扩大调解组织网络的覆盖面,健全领导体制,理顺各种关系,实施规范管理,不断打牢人民调解工作的组织基础。一是实现无盲区覆盖。要对现有的各级各类调委会进行一次清理整顿,该调整要及时调整,该充实的要尽快充实,该完善的要逐步完善。在此基础上各地要学习借鉴甘井子区抓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建设、沙河口区抓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庄河市抓中心组建设的方式和经验,积极探索加强企事业单位调委会、区域性调委会和专业性调委会建设的新套路、新途径,不断扩大覆盖面,逐步消灭死角和盲区,确保人民调解网络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上下贯通,左右协调。同时,要学习推广中山区司法局建立“个人调解工作室”的做法和经验,积极培育社会化、专业化调解工作室。二是实现规范化运作。在大调解组织体系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遵循依法调解、平等自愿、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原则,依法规范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任务,界定人民调解工作范围,细化人民调解工作流程,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统一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和标识徽章;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岗位责任制、重大纠纷调解、重大纠纷研讨、回访等制度,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管理;加强人民调解员行为规范,严格人民调解工作纪律,推进调解工作规范发展,努力推进我市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制化进程。三是实现等级化管理。对人民调解员要普遍进行等级化考核,逐步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员等级化标准,首席调解员、一级调解员、二级调解员、三级调解员的晋级标准和条件要进一步细化、量化,特别是对晋级为首席调解员的要控制数量,从严考核,不能随意降低标准和条件。对新招聘的调解员要经过集中培训后,尽快达到三级调解员的水平。对调解工作信息员和调解志愿者要普遍进行登记造册,对只挂名不尽义务的要从名册上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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