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59号
【颁布时间】 2010-09-08
【实施时间】 2010-09-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1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工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实现劳务经济健康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民工培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分工实施,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按需施教、注重实效”的原则和“渠道不乱、用途不变,集中整合、财尽其用”的要求,以服务为宗旨,以市场为导向,以就业为目标,创新培训体制机制,整合培训资源,规范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切实增强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促进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民收入持续增加。
  (二)目标任务。按照培养合格技能型劳动者的要求,逐步建立统一的农民工培训项目和资金统筹管理体制,使培训总量、培训结构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相适应。在“十二五”期间每年培训农民工30万人,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
  二、搞好培训发展规划
  (一)制定实施新一轮培训规划。按照我市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制定新一轮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纳入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区县(自治县)以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全市农民工培训规划并结合实际,编制本地区、本行业的农民工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农民工培训的规模和重点,科学规划培训机构的类型、数量和布局,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二)分类实施重点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对与企业签订一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在岗农民工开展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和农村籍退役士兵开展储备性专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开展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农村劳动者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面向区(县)域经济发展,重点围绕区(县)域内特色农业产业化建设、农产品加工、中小企业以及农村妇女手工编织业等传统手工艺开展培训。
  (三)增强培训针对性。建立培训与就业紧密衔接的机制,适应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岗位需求,及时调整培训课程和内容。重点加强建筑、制造、商贸、服务业等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容量大的行业的农民工培训。做好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以实现就业为目标,根据产业发展和企业用工情况,围绕重庆西永微电子产业园惠普、富士康等新增企业的用工需求,组织开展灵活多样的订单培训、定向培训。根据区(县)域经济发展人才需求,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结合劳务输出开展专项培训,大力实施“石龙技工”等国家级和市级品牌劳务培训,提升劳务品牌整体实力,促进有组织的劳务输出。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尤其是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逐步实施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免费劳动预备制培训。
  三、统筹开展主要工作
  (一)统筹下达培训计划。承担培训任务的市政府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培训项目和资金计划,拟订本部门的农民工年度培训实施方案,报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劳务办)。市劳务办对培训内容相近、培训对象相同的项目进行整合、平衡后,将年度培训任务分解到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据此将本部门年度培训任务分解下达到有关区县(自治县),同时报市劳务办备案。
  (二)统筹管理培训机构。成立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农民工定点培训单位”认定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面向社会招标认定“农民工定点培训单位”。协调小组统一向社会公布“农民工定点培训单位”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等情况。建立“农民工定点培训单位”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实行“一年一认定”,对不合格的培训机构定期进行清理整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