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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于2010年7月正式公布,由于2010年的发布时间晚于往年,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各项社会保险规定,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关于2010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及相关待遇水平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2010〕89号)文件精神和市统计局发布的2009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以下简称新社平),现就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和补发相关待遇差额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缴基数差额与补发待遇差额工作的办理时间为2010年10月至12月。 二、各项社会保险费基数差额的补缴 (一)补缴的范围及标准 1、在正常缴费单位参保,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低于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高于2009年各项社会保险规定的缴费基数上限的缴费人员。 (1)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养老保险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失业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工伤保险(城镇职工)缴费下限1615元的、农村劳动力2422元(含社区专职)的,应按1615元、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生育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个人上年月均工资低于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下限2422元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2)个人上年月均工资高于11178元的参保缴费人员,应按12111元标准对各项社会保险补差。 2、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按照社平工资、社平工资70%、社平工资60%、社平工资40%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灵活就业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2236元缴费的,应按2422元标准补差; 养老、失业原按3726元缴费的,应按4037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3、在街道社保所按照社平工资40%、社平工资70%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享受市级社会保险补助政策人员。 养老、失业原按1490元缴费的,应按1615元标准补差; 基本医疗原按2608元缴费的,应按2826元标准补差。 (二)补缴原则 1、2010年4至6月期间未发生调转的人员,其缴费基数补差数据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并于2010年10月由社保经(代)办机构对其所在单位进行托收。 2、2010年4至6月期间发生调转人员,其调转前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由本人回原单位(社保关系不用转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原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调转后应缴费基数补差部分经市社保中心统一生成,在现单位下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 3、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涉及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补差操作需同时进行。 三、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差额的补发 (一)养老保险 1、2010年1至7月已经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养老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含缴费基数补差人员),参照往年1至3月因社平调整的方式处理。 2、对于2010年4月之后参保单位已经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缴费基数补差业务由参保职工退休前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统一补差,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3、对于2010年4月之后已经转入社会化管理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采取自愿原则,本人回原单位缴纳个人缴费部分后,由所在参保单位进行缴费基数补差操作,缴费基数补差后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4、2010年4月之后退休前在职介、人才机构个人委托存档缴费及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新增退休人员,采取自愿补缴的原则,如按新的社平工资标准补缴差额部分的,可由行政部门重新核准退休待遇并补发差额部分。 5、截止到2010年11月15日仍未申报缴费基数补差额部分,将在2010年12月16日为其按新社平标准调整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中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其补发差额部分于2011年1月进行支付。 (二)工伤保险 2010年1至7月涉及到使用旧社平核准的工伤待遇按新社平重新核准,补发差额部分;涉及缴费基数补差的工伤人员在补差后重新核准工伤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三)生育保险 因2010年4至6月社平工资调整,涉及补基数差的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补差后调整生育待遇,补发差额部分。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