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9-15
【实施时间】 2010-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接上页]
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督促指导港口、码头加固有关设施,督促所有船舶到安全场所避风,防止船只走锚造成碰撞和搁浅;督促运营单位暂停运营、妥善安置滞留旅客。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避免在突发大风时段上学放学。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通知高空、水上等户外作业单位做好防风准备,必要时采取停止作业措施,安排人员到安全避风场所避风。
  民航部门做好航空器转场,重要设施设备防护、加固,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农业部门根据不同风力情况发出预警通知,指导农业生产单位、农户和畜牧水产养殖户采取防风措施,减轻灾害损失;农业、林业部门密切关注大风等高火险天气形势,会同气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险预报预警,指导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各单位加强本责任区内检查,尽量避免或停止露天集体活动;居民委员会、村镇、小区、物业等单位及时通知居民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2暴雨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暴雨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水利部门组织开展洪水调度、堤防水库工程巡护查险、防汛抢险及灾害救助工作;会同当地政府组织转移危险地带以及居住在危房内的居民到安全场所避险。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教育部门根据防御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电力部门加强电力设施检查和电网运营监控,及时排除危险、排查故障。
  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积水地区实行交通引导或管制。
  民航部门做好重要设施设备防洪、防渍工作。
  农业部门针对农业生产做好监测、预警,落实防御措施,组织抗灾救灾和灾后恢复生产。
  施工单位必要时暂停在危险地带的户外作业。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水利、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433暴雪、低温
  气象部门加强监测、预报,及时发布低温预报和暴雪、道路结冰等预警信号及相关防御措施建议,适时增加预报密度,及时提供指定区域相关气象因子变化情况。
  发展改革部门密切关注煤、电、油、气等要素供应情况,及时做好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运输协调工作。
  教育部门根据预防措施建议,通知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做好停课准备。
  海洋部门密切关注海冰发生发展动态,及时发布海冰灾害预警信息。
  公安部门加强交通秩序维护,注意指挥、疏导行驶车辆;必要时,关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结冰路段。
  电力部门注意电力调配及相关措施落实,加强电力设备巡查、养护,及时排查电力故障;做好电力设施设备覆冰应急处置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提醒道路行驶车辆采取防冻、防滑措施,提醒高速公路、高架道路行驶车辆减速慢行;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积雪情况,及时组织力量或采取措施做好道路清扫和积雪融化工作。
  民航部门做好机场除冰扫雪,航空器除冰,保障运行安全,做好运行计划调整和旅客安抚、安置工作,必要时关闭机场。
  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做好供水系统等的防冻措施。
  卫生部门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服务正常开展,并组织做好伤员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病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危房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动员或组织撤离可能因雪压倒塌的房屋内人员。
  民政部门负责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并为受灾群众和公路、铁路等滞留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农业部门组织对农作物、畜牧业、水产养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方案。
  灾害发生后,民政、气象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灾情调查、收集、分析和评估工作,并及时向本级政府应急主管机构和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