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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9-15
【实施时间】 2010-09-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62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修订稿)的通知

[接上页]
应急救援现场应与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保持通信畅通;灾害发生地通信管理部门做好现场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
  62应急支援与保障
  621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保障
  各级政府及市政、水利、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和减灾等方面的专用物料、器材、工具的储备,建立相应的应急物资库,并对其购置、库存、使用和销毁等环节进行严格管理。
  各级人工影响天气组织应加强装备、弹药的日常管理,确保能够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622应急队伍保障
  武警、公安消防部队作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按照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开展气象灾害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各级政府应组织引导民兵、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气象应急救援队伍。
  623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部门对气象灾害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维护道路运输秩序;市政部门及时做好城市道路的清障工作;交通运输、铁路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队伍对受损公路、铁路设施进行抢修;必要时,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可紧急动员和征用社会交通设施和装备。
  624治安保障
  灾害发生地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群众,开展治安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卫工作。
  625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政府应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为气象灾害应急力量建设和应急处置提供经费保障。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气象灾害应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驻军参加重大气象灾害应急行动经费保障按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执行。
  626社会动员保障
  各级政府应建立气象灾害防御的社会动员机制。
  627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各级政府应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建设适用于气象灾害避险的城市紧急避难场所,并完善各类指示标志。紧急避难场所建设可与公园、广场、体育馆、人防工程、学校等建筑相结合。
  63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级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建立气象灾害应急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专家委员会,为气象灾害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依托相应的气象科研机构,建立相关的气象灾害应急技术支持系统。组织相关机构和单位开展气象灾害监测、预报、预警、应急处置和综合防灾减灾的技术研究,做好气象灾害应急技术储备。
  64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级政府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各种媒体,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及防御指南的有关知识,提高群众防灾自救能力。
  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对本部门本单位应急工作人员进行技术、服务、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并定期组织本部门本单位人员开展气象灾害预警、救援应急演习。
  
  
7 附则

  71预案管理与更新
  省气象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预案的日常管理,并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情况及时修订。本预案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各设区市、县(市、区)政府应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72奖励与责任
  721奖励
  对在气象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722责任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严重影响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重大气象灾害发生后,有关部门谎报灾情或知情不报,或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拒不配合、阻碍、干扰灾情收集和救助工作,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本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对其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7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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