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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省环保局 二○○八年三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保总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6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认真做好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适应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的重大任务,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的客观需要。我省生态地位十分重要,农村牧区环境问题是关系到新青海建设全局性、根本性的问题,也是生态保护建设的主战场。当前,全省农村牧区生态环保工作十分薄弱,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环境保护形势依旧严峻等问题已成为全面推进小康社会建设的主要制约因素之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增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和省十一届人代会提出的生态立省战略,把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周密部署安排,统筹城市和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统筹工业和农业污染防治,统筹点源和面源污染治理,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力争在逐步解决农村牧区环境保护、饮用水安全问题方面有新作为,在努力提高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方面取得新成效,在推进生态战略实施方面有新举措,努力建设文明、富裕、和谐的新青海。这既是建设社会主义农村牧区、保持我省农村牧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根本要求。 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涉及农村牧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2007〕63号文件要求,重视农村牧区基层环境保护能力和机构建设,逐步改善我省农村牧区环境质量状况。积极创新农村牧区环境管理政策和机制,探索建立主要领导全面负责的目标责任制,将责任逐级落实到乡镇、村社,落实到各部门各单位,不断强化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措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效率,形成支持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合力,扎扎实实推进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制定全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规划和指导各地制定相关规划,并监督实施。同时,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各类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制定村庄建设规划和农村牧区生活污水、垃圾处理,治理村容。农牧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工程,指导生态农牧业建设及改厨、改圈工作。林业部门负责继续推进植树绿化,突出抓好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生态公益林建设等重点工程,加强森林资源管护。水利部门负责加大对农村牧区水利设施的建设,继续抓好安全饮水和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卫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指导农村牧区改厕工作,指导乡镇医疗机构依法处置医疗垃圾,推进卫生村建设。财政部门负责积极支持农村牧区的环境综合整治各项工作,安排相关补助经费。 三、认真做好我省农村牧区环境现状的基础性调查 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现状的基础性调查是当前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中最紧迫、最重要的任务。各地区、各部门要着力做好我村牧区环境基础性调查工作,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全国农村牧区社会经济状况普查和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统一部署,在按时完成调查任务的基础上,结合各地实际和本部门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农田环境质量、农村牧区饮用水源背景普查、农村牧区水环境污染现状调查、农村牧区面源调查等专项调查工作,尽快摸清农村牧区环境最新状况,建立农村牧区环境基础数据库,为加强农村牧区环境监督管理、明确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目标、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政策、编制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及其他专项规划、优化农业产业结构、进行农田环境的功能区划、合理划定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确定农药禁施区和限施区以及划定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研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