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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海省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2008]35号
【颁布时间】 2008-03-26
【实施时间】 2008-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4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关于加强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九、坚持生态保护与治理并重,加强农村牧区自然生态保护

  

  优先保护天然植被,严格控制土地退化和草原沙化。根据我省的自然环境和造林立地条件,在适宜地区开展工程造林、义务植树、流域治理等“小治理”,突出生态系统的恢复和重建。在造林绿化困难地区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脆弱区,要以“大封育”为主,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大面积、跨区域实施封山育林、育草和禁牧,促进生态功能的恢复。要结合新农村建设组织实施好“创绿色家园,建富裕新村”行动,加快推进乡村绿化、农田林网建设、四旁植树和低效残次林改造。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

  

  


  十、不断提高农牧民的环境意识

  

  开展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知识普及宣传教育,提高农牧民的环境意识,培育生态文化,树立生态文明理念,调动农牧民参与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价值观,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是加强我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措施,必须要在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中得以充分体现和发挥。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知识宣传教育和农牧民的技能培训工作,尊重农牧民群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牧民群众的环境权益。鼓励调动广大农牧民群众参与农村牧区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最终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农村牧区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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