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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探索推进党务公开,认真学习部分市县开展党务公开的试点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工作。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委办公室、市纪委配合) (三十三)切实加强行政监察工作。深入开展执法监察、廉政监察和效能监察。加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依法行政的监督,重点加强对建设、规划、矿产开发、资金拨付、项目审批等关键岗位的监督,对明显违反审批规定或超标准审批的要坚决纠正和严肃查处。继续开展对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力度。积极推广电子监察,推进行政服务中心建设,加大对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落实问责制,促进行政效能全面提高,增强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市监察局牵头,市政府办公室和相关单位配合) 七、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 (三十四)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继续总结推广区镇纪检体制机制改革试点经验,加强对区镇领导干部的监督,加大查办农村基层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力度。制定和完善农村基层干部行为规范,深入开展农村基层干部述职述廉工作,促进农村基层干部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勤政为民。开展对中央和省有关支农惠农政策和综合改革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规范涉农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积极推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记帐服务制,强化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坚决纠正和查处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 (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配合) 八、加大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力度,促进国有企业健康发展 (三十五)加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完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体制,把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结合起来,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 (市委组织部牵头,市国资委、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配合) (三十六)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情况的监督。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要严格执行廉洁从业有关规定和要求,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获取非法利益;不得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亲属等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不得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违规决策谋取私利;不得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不得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消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不得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对违反规定的严肃查处。 (市纪委监察局牵头,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市总工会配合) (三十七)建立健全国有企业薪酬管理等制度。进一步完善收入分配、薪酬管理等制度,规范职务消费行为。加强企业主要责任人任中和离任审计。 (市人事劳动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市审计局、市总工会配合) (三十八)深入开展国有企业效能监察。加强企业纪检监察工作,建立健全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充分发挥职工群众在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职行为的过程监督。 (市国资委牵头,市监察局、市人事劳动保障局、市总工会配合) 九、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继续抓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1998〕16号)学习教育,进一步明确各级党委(党组)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教育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增强“一岗双责”意识,真正把反腐倡廉建设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起来,明确任务分工,加强监督检查,强化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市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