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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11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工培训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主要目标 自2011年起,全省每年培训农民工100万人。到2015年,力争使有培训需求的农民工都得到一次以上的技能培训,掌握一项适应就业需要的实用技能,全省新增技能型农民工500万人以上,培训合格率达到98%以上,培训后的就业率达到80%以上。 二、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一)编制新一轮农民工培训规划。结合我省经济发展、经济结构调整、产业布局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人才需求,编制全省农民工培训“十二五”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各设区市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全省规划,编制相关规划和计划,确保农民工培训工作顺利实施。 (二)分类实施农民工培训。外出就业技能培训主要是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开展专项技能或初、中级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主要是对在岗农民工进行提高技能水平的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主要是对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进入非农产业就业或进城务工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主要是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和返乡农民工进行提升创业能力的培训。就地就近转移培训主要是围绕县域经济特别是非农产业开展培训。要加强对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青壮年农民进行中等职业学历教育,通过2至3年的学习,使其成为具有一定技能、可自主创业或再就业的新型农民。 (三)突出培训重点。加强劳动密集型企业农民工、新生代农民工、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以及拆迁改造中城中村劳动力和被占地农民的培训工作。围绕县域经济发展,开展实用技能培训,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重点做好贫困家庭劳动力培训工作。积极拓展北京、天津等大中城市就业空间,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和定向培训,培育劳务品牌,促进农村劳动力批次转移。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力争使符合条件的农村劳动力都能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将“新农村建设双带头人工程”纳入农民工培训规划,进行统筹安排。加强安全生产培训,保证农民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操作、自救互救、应急处置技能。 三、统筹管理培训资金 (一)统筹安排培训资金。实行农民工培训资金各级政府统筹。发挥就业、扶贫、阳光工程、星火计划等各类用于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专项资金的整体效应,统筹开展农民工培训。各地要将农民工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当地的培训规划,逐步调整提高。 (二)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农民工培训补贴采取直补劳动者、直补企业和培训机构代领相结合的方式,实行政府购买培训成果与就业挂钩的申领办法。个人申领有困难的,可以由定点培训机构与参加培训人员签订协议并垫付培训费,按规定申请培训补贴,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培训机构。对吸纳农民工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农民工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的企业和重点工程项目,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实行培训资金全程监管。加强农民工培训资金管理,严格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和内外部监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专项资金使用须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培训补贴基础信息数据库,防止冒领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培训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截留、挪用培训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根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完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一)统一培训工作体制。建立政府领导、部门实施、社会参与的农民工培训工作体制,努力使培训对象各有侧重,培训资源相互补充,培训内容各具特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技、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扶贫等有关部门和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根据统一的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组织实施农民工培训项目,落实培训资金。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