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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冀政办[2010]28号
【颁布时间】 2010-09-25
【实施时间】 2010-09-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3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统一培训机构资质。制定农民工培训机构资质规范和招投标办法,明确培训机构的必备条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选择农民工定点培训机构,确定其承担的培训项目和工种,并向社会公布。要重点培育和扶持一批基础好、规模大、有特色的培训院校,使之成为承担农民工培训的骨干力量。建立培训机构动态管理和退出机制,每年对已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资质进行复核,达不到资质条件的予以注销。定点培训机构不得将所承担的培训任务转包给其他培训机构。
  (三)统一培训项目管理。建立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各设区市和有关部门要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农民工培训项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大力推广培训券(卡)等有利于农民工灵活选择培训项目、培训方式和培训地点的管理办法。要建立农村劳动力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对培训对象实行实名制管理,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优先对未享受过政府培训补贴的农民工特别是贫困户农民工进行培训,避免多部门重复培训、重复享受补贴。
  (四)统一培训补贴标准。按照农民工所学技能的难易程度、时间长短和培训成本,实行统一的分类补贴标准。具体标准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规定执行。对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贫困劳动力,除享受培训补贴外,再从扶贫专项资金中给予一定的补助。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以企业自主培训为主,没有培训能力的可委托当地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五)统一考核评估绩效。建立健全农民工培训质量效益评估指标体系,组织有关部门对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和工作绩效进行年度考核。健全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对农民工参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半年内未就业的,按最高不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60%给予补贴;半年内实现就业的,按培训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六)统一开展技能鉴定。对享受财政补贴的培训项目,农民工参训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考核合格后,颁发培训合格证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对未颁布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各地可按照规定,在履行规定程序进行鉴定或单项能力考核后,对合格者颁发相应证书。对农村劳动力参加培训,初次通过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要加强对从事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农民工的专门培训,按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五、强化工作运行保障
  (一)加强基地建设。依托现有培训资源抓好农民工培训和实习示范基地建设。承担培训、实习任务的机构要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教学设施和实训设备,保证参训农民工得到足够的实训时间,达到上岗实际操作的要求。要依托农村党员干部远程教育网、农村中小学远程教育网等资源,推广农民工网络培训、广播电视教育和电化教育。新增农民工培训资源要符合区域发展规划,重点投向贫困地区和薄弱环节。
  (二)做好基础工作。加强农民工培训专兼职师资队伍建设。抓好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和审定工作,对国家已发布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指定培训教材;对尚无国家标准的职业(工种),由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编写或认定培训教材。加强农民工培训统计工作,建立培训资源数据库。发挥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为农民工培训管理和服务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
  六、发挥企业培训作用
  (一)强化企业培训责任。企业要把农民工纳入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确保农民工享受与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重点加强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培训。鼓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和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组织农民工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选送农民工参加脱产、半脱产技能培训和职业教育,推动技术工人特别是高级技工的技能提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农民工参加职业技能竞赛。发挥行业管理优势,在培训标准、培训内容和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加强对农民工培训的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落实企业培训资金。企业要按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在岗农民工教育和培训所需费用从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按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要向职工代表大会或员工大会报告。鼓励行业、企业建立农民工培训奖励基金,扶持农民工参加学习与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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