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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发[2010]13号
【颁布时间】 2010-09-17
【实施时间】 2010-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75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19号),全面促进我市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以下简称“两个体系”)建设,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残疾人是一个人数众多、特性突出、特别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是帮助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促进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实现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核心内容和根本举措。全市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坚持普惠政策与特惠政策相结合的原则,把残疾人事业纳入全市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并予以优先发展,实现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到2012年,建立起我市残疾人“两个体系”基本框架,使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得到制度性保障。到2015年,残疾人“两个体系”更加完备,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大幅提高,残疾人事业全面发展。
  二、实施“六建六享”阳光工程,加快推进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
  (一)建立完善的救助补贴制度,确保残疾人享有生活保障
  1、加大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力度。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应保尽保。提高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对市内四区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200元,二级残疾人150元,三、四级残疾人100元。农村低保家庭中一级残疾人每人每年救助800元,二级残疾人600元,三、四级残疾人400元。五市三区也要根据当地的实际提高城市低保残疾人的生活补助标准。城市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残疾人参照当地城市低保家庭补助标准执行。今后城乡贫困残疾人专项生活补助标准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同步同比例调整。自2011年起,年满18-29周岁靠父母或兄弟姐妹供养的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按有关规定纳入低保范围;未单独立户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单独申请办理临时困难救助。年满30周岁以上且未婚的重度残疾人,按青政发〔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
  2、加大对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力度。对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的低保家庭以及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50%以内的家庭中,患有城乡医疗救助大病门诊救助病种的重度残疾人,在其享受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之后,个人所负担的医疗救助规定范围内的住院和门诊费用,再给予30%的救助,年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
  3、加强贫困残疾人住房保障。落实贫困残疾人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市、区市每年规划筹建的廉租住房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继续实施农村贫困残疾人安居工程,农村危房改造计划要优先解决贫困残疾人家庭的住房困难。
  4、落实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和待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政府补贴。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制定出台重度残疾人提前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金的相关规定。加大落实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补贴力度,逐步把农村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纳入补贴范围。
  5、进一步提高残疾人的福利水平。落实好残疾人在享受税收减免、生活用电、水、煤气费用、就医就诊费用、农村残疾人承担筹资筹劳费用、盲人读物邮件寄递费用、聋人手机短信费用以及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轮渡等交通工具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机制,确保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
  1、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建设。各区市要建立与残疾人需求相适应并发挥示范辐射作用的康复中心;市和区市级医院及80%以上的街道(镇)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要设立康复科(室),发挥好对城乡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的辐射带动作用。街道(镇)全部开展残疾人社区(村庄)康复医疗、功能训练、心理辅导等工作。依托各级医院和社会服务组织,确定一批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承担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在残疾人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和专业水平的康复站,完善社会化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2012年实现基层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全覆盖。
  2、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将各级康复机构服务人员纳入政府教育和技术培训计划,将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纳入全市卫生系统相关培训内容。从具有相应专业基础的大学毕业生中招聘人员,培训后进入专业机构和社区康复机构,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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