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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年度指引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各类住房实际建设规模,应根据年度住房需求变化进行调整,提出相应的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年度指引如下: 2008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92万平方米; 2009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01万平方米; 2010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12万平方米; 2011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23万平方米; 2012年,建设住房建筑面积134万平方米。 规划期内,每一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面积为:2008年,5万平方米;2009年,5万平方米;2010年,5万平方米;2011年,6万平方米;2012年,6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建设空间指引 规划期内,第九条所列区域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南边海片区、月川村、四更园和海坡村应作为重点旧城改造对象,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规划期内,应当在交通和生活便利地区,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三亚市居民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第四章 住房建设用地供应 第十三条 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 规划期内,应当在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重点项目用地供应,应当坚持土地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进一步促进住房建设健康发展。 第十四条 住房用地供应总量 规划期内,为了保证三亚市住房建设能持续稳定发展,全市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应为8430亩,2008年1400亩,2009年为1500亩,2010年为1680亩,2011年为1840亩,2012为2010亩。 其中,规划期内,22万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的用地已落实,共计251亩(原天涯水泥厂90亩、月川村50亩、东岸村50亩、红沙安置区61亩、海螺村40亩)。2008年,46亩;2009年,46亩;2010年,56亩;2011年,56亩;2012年,57亩。 第五章 住房发展政策与措施 第十五条 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 为促进我市未来住房建设与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规划期内,应开展全市住房发展的重大战略和策略研究;继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并完善面向广大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机制;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十六条 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第十七条 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第十八条 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九条 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商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第二十条 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