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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规划期内,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建设,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 3、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促进存量土地利用 规划期内,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通过制定合理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以及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依法收回土地等各类办法,加大对各类闲置土地的处理力度。 4、加强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合理引导和控制区域住房建设规模 规划期内,为满足居民在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治安管理、休闲游憩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应大力推进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以此来引导和调控区域住房开发建设的速度和规模。 规划期内,对新开发建设的住宅项目,要将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同步列入项目规划。如果项目分期开发,相关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必须在首期建设和验收。对竣工后未按要求移交社区配套和公共服务用房的,国土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 5、加快推进住宅产业化进程,促进循环经济发展 规划期内,为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应在住房建设中加快推动以节能、省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为主要目标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促进工作。 相关部门应大力推进住宅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并逐步在新建住宅项目中开展住宅产业化的技术试验和推广;应加强住宅产业化推进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完善住宅优良商品生产、分类、应用体系,开展住宅性能认定工作,开展3a住宅性能推广,扶持住宅产业的重点企业,带动整个住宅产业链的有序发展。 6、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管理,拓宽政策性住房资金来源 经济适用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制订。 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管理,落实经济适用住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7、积极稳妥地开展旧城旧村改造 为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拓展全市住房供应渠道,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推进旧城旧村改造。 8、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督管理 规划期内,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应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要求、违规建设的住房,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及我市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有关规定,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9、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为二手房交易提供便捷服务。 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相关部门应积极扩大租赁管理范围,建立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和出租屋信息资源库,建立房屋租赁市场综合管理长效机制。 10、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 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完善房地产信息的共享机,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与金融风险防范监测体系;继续完善住房调查制度,规划期内,完成一次全市住房状况普查。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