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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促进农业生产健康稳定发展,现将《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转发你们,各地、各级农牧业、工商、质监等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及“意见”要求,积极行动、强化执法、专项整治,切实抓好种子市场监管,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厉打击各种违规违法行为,确保种子市场安全。 二00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作物种子市场管理的意见 (2008年3月17日) 针对我市农作物种子市场发展形势的要求,特别是近年来因种子质量给农民造成严重损失的实际,为了进一步整顿治理种子生产经营秩序,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行为,确保农业生产的安全用种,维护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农业部《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农作物种子条例》(以下简称《种子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如何加强我市种子市场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整顿种子生产秩序,规范种子生产行为 当前我市的种子生产,特别是玉米种子生产存在着争抢基地、品种侵权生产、生产合同不规范、履约率低、抢购套购种子等问题。这些问题已经影响到我市种子产业的健康发展。为此,在今后的种子生产管理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工作: ㈠严把种子生产单位资质关 种子生产单位必须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种子生产单位可以直接组织生产,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组织生产。 ⒈直接组织生产的单位,必须在巴彦淖尔市有固定经营场所,注册登记依法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相关种类种子的必备条件。 ⒉委托生产的,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必须持有所生产种子相关种类的《经营许可证》,并具有生产相关种类种子的必备条件。生产“两杂”种子的受委托方必须是取得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种子企业。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应当签定委托协议。 ㈡严格种子生产许可的审批程序 ⒈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或《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生产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的,应当具备《种子法》第二十一条和《种子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⒉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和《备案登记表》实行分级审批制度。申请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生产许可证》的,经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报市种子管理站审核,审核合格的,报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核发;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良种《生产许可证》的,由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审核合格后,报市种子管理站核发;申请其它种子《备案登记表》的,由生产所在地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核发,报市种子管理站备案。 ⒊申请生产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品种或者转让品种的,应提供品种权人同意授权生产的书面证明或品种转让合同原件、复印件;生产转基因种子的,应当提供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基因产品商品化生产许可的批准文件;拟定销往区外或接受区外生产单位委托生产的种子,应当是国家或相关省、自治区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品种。 ㈢保持基地的相对稳定 种子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种子生产基地的监督管理,保持种子生产基地相对稳定。 ⒈在《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的有效期内,除原生产单位放弃生产或种子管理机构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或废止《备案登记表》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此基地落实生产任务,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将此基地再向其他生产单位核发许可证。 ⒉对于新建的种子生产基地,引入竞争机制,择优选择批准一个种子生产企业落实生产任务,种子管理机构不得再批准其它种子生产企业在同一基地生产种子。 ⒊对在收购中巧立名目、变相压等压价、无正当理由拒收种子的企业和无正当理由不交售种子的生产基地给予通报,将其定为失信企业和基地,三年内不予安排种子生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