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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㈣规范种子生产合同,提高履约率 生产单位应与种子生产基地的农户签定预约生产合同,合同要统一采用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厅印制的合同文本。企业和生产农户要严格履行生产合同所规定的内容,种子管理部门对合同兑现情况依法监管,提高履约率。 ㈤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加强种子生产监管 ⒈种子管理机构应监督种子生产单位建立生产档案,生产档案应载明生产地点、生产地块环境、前茬作物、亲本种子来源和质量、技术负责人、田间检验记录、气象记录、种子流向等内容,并附生产单位技术指导、生产合同等材料。生产档案应由生产单位技术负责人或委托人签字。 ⒉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全市国营农牧场生产基地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种子生产监督、田间检验和质量抽检工作;旗县区种子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及种子的生产监督、田间检验和质量抽检工作。市种子管理站负责全市种子生产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⒊所有从事种子生产的技术人员和检验人员须经过业务培训后持证上岗。任何种子生产单位不得拒绝种子管理机构对所生产种子的质量监督检验。 ⒋从生产基地调运种子的,应持《生产许可证》或《备案登记表》、《调运检疫证》,到相关的种子管理机构办理《种子调运证》。 ㈥引导和鼓励种子生产基地组建种子生产协会 充分利用协会的组织优势在产业调研、决策咨询、行业自律、社会监督、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社会服务等方面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行业自律解决企业间强夺生产基地、竞相降价、恶意抬价等问题。 二、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整顿和规范种子市场经营秩序 近年来我市种子案件不断发生,主要是在种子经营过程中存在着经营销售假冒伪劣种子、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品种未审先推、虚假广告、种子包装、标签不规范、无种子经营档案、不出具购种凭证和种子执法管理人员参与种子经营等违法行为。因此,种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自己肩负的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依法监督管理力度,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 ㈠强化法律意识,加强执法队伍的自身建设 要想管理好种子市场,首先必须从种子管理部门内部抓起。通过完善执法体系,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素质,建立一支精干、高效、公正的种子执法队伍。对于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职能,要不折不扣地履行,做到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岗位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具体到人。对因玩忽职守,监管不力,滥用职权,造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种子违法违规案件以及群众上访投诉,后果严重的,要追究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对于执法管理人员直接参与种子经营和与不法经营企业沆瀣一气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 ㈡建立健全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⒈建立完善经营许可证件办理公开制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对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分支机构备案登记证》、《农作物原包装种子销售证》、《农作物种子委托代销证》的办证条件、程序予以公示,做到办证公开化、程序化、合法化。 ⒉强化行政许可事后监督制度。对已获得许可证件的企业,要对照申请许可证的条件重新核查,重点查验有无骗取许可证和违法经营的行为,以及与许可证规定内容是否相符、分支机构设立及经营条件变化情况等。对骗取许可证、丧失经营条件和违法经营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许可证件,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⒊完善种子质量抽检制度。通过配置先进的监测设备、完善监测体系、加强检验人员培训等办法,提高检测水平。对经营企业所经营的种子开展定期或不定期质量抽查,对假冒伪劣种子给予严厉打击,确保农民用种安全。 ⒋加强品种管理,建立品种档案制度。把品种的选育审(认)定情况、特征特性、适应范围、产量和品质等收集归档。品种在生产上出现问题时,区域试验结果和品种审定意见往往是种子管理部门执法的主要依据,放弃作物的品种管理,将增加种子管理工作的难度。 ⒌加强品种的引进、试验、示范与审(认)定制度。新品种引进后,首先到市种子管理部门登记备案,说明种子的来源、品种名称、数量、特征特性等情况;经营企业引进新品种后,在本企业试验的同时,及时申报参加内蒙古自治区组织的试验,以加快新引进品种的审(认)定速度;对于应当审(认)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认)定通过的,严格依照《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的规定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