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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⒍建立种子信息发布制度。凡是审(认)定通过的品种和市农牧业局推荐推广的品种,种子管理部门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致信等形式向全社会公布。 ⒎建立种子案件有奖举报制度。各旗县区种子管理部门要在重点乡镇村组聘请种子协查员,对举报非法经营种子的,根据查处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⒏建立重大案件及时上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种子管理部门要制定应急预案,建立联动机制,重大案件实行逐级上报制度。对重大案件刻意隐瞒不报,并且庇护违法经营者的行为,一经查出,严肃处理。 ㈢严格证照管理,把好准入关 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规定做好种子经营许可证件的分级核发工作,严把市场准入关。对于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经营许可证者,依照《种子法》和《种子条例》进行严厉查处,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⒉各级种子管理部门根据我市农业生产需要和用种数量确定种子经营企业的数额,种子经营证件的办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竞标的方式确定种子经营单位和个人。 ㈣加大种子市场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⒈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利用群众举报的线索追查假劣种子和未审先推品种的生产、加工、包装车间,堵住制假售假和品种未审先推的源头。 ⒉在种子销售旺季,对种子市场要固定专班专人采取拉网式检查,重点检查无证经营、超范围经营、未审先推、种子质量、种子包装、种子标签、种子经营档案、销售发票等。 ⒊对重点乡镇、村组开展巡回检查,将打假的主战场延伸至田间地头。 对违法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切实维护广大使用者的权益,确保农民用上“放心种”。 ㈤种子经营企业要依法加强自律 ⒈建立健全种子经营档案,内容包括:种子来源、品种名称、数量、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 ⒉种子的包装、标签应当符合《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的规定。 ⒊种子代理商(批发商)不得向无证经营者批发种子。 ⒋本着谁批发、谁出票、谁负责的原则,种子代理商(批发商)与终端经销商要签定协议,明确双方职责。 ⒌种子经营企业要参加种子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和种子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㈥打击虚假广告,避免农民上当受骗 ⒈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协调工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严格按照《种子法》、《种子条例》和《广告法》的规定执行种子广告的审批程序,审核种子广告内容。凡是发布的种子广告,首先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并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播发。未经许可,一律不得发布广告。 ⒉播发未经审查通过的种子广告,误导农民上当受骗,给农民生产造成损失的,除追究种子经营企业的责任外,还要追究种子广告发布者的责任。 ⒊依据《种子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禁止种子经营企业以新品种现场会、订货会、观摩会的形式变相宣传推广未经审认定品种。 三、管理与培育并重,建立现代种业体系 一是抓品种。充分利用我市现有的种质资源和科研力量,抓好良种选育和引进工作以及常规品种的提纯复壮,形成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优势。二是创品牌。鼓励有实力的种子经营单位通过技术创新和新技术引进,不断提高种子的生产、加工、包装和服务质量,形成品牌优势。三是重引导。鼓励和引导中小型经营企业通过联合、兼并、股份制等形式进行经营创新,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逐渐形成资金和技术力量雄厚、市场信誉良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实施品牌经营的大企业主导种子市场的格局。同时,让这些大企业在有效区域内通过设立经销点(分支机构)直接销售种子和委托代销种子的形式,形成一个完善的经营网络体系。这样,既可以解决经营主体多、小、散、乱的问题,又可以保证种子的质量。一但发生问题,可追踪溯源,便于管理。 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营造依法治种氛围 一是通过举办培训班和科技讲座的形式,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经营企业的守法意识和执法部门的执法水平。二是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12·4法制宣传日,印发宣传材料,接受群众咨询,组织各级农业部门深入乡村巡回宣传。三是及时对查处的种子案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以案说法,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四是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宣传媒介,进行宣传。 通过广泛宣传,使《种子法》和《种子条例》等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增强广大农民的自我防范意识,使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管理者切实做到依法生产、依法经营、依法行政。提高社会各界对种子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营造了依法治种的社会环境。 五、落实种子执法经费,保障种子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市、旗县区政府要按照《种子法》及《种子条例》中的规定,落实种子执法机构的种子执法经费,保障种子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