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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鼓励企业和个人以独资、合资、股份等形式参与水电开发。开发的水电资源,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满足本州的需要。加快农村电网改造工程建设,逐步实现城乡用电同网同价。 第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坚持工业强州战略,加快工业发展,走节能、环保的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工业总产值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州、县财政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重点工业项目通过相关评审后给予财政贴息。 第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围绕文山、砚山、平远三角经济区,建设三七产业园区和工业园区。对进入园区投资开发的企业,州人民政府按照投资总额和新产品获得国家批文的级别,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对新产品研发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引进有实力的优势企业集团,对自治州资源和农产品等重点产业进行开发,推动全州工业的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省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和重点培育的企业,在土地、能源、技术和资金等生产要素配置上给与倾斜。 第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高非公有制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对非公有制经济在市场准入、金融扶持、土地征收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给予倾斜,优先办理。 第二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电信企业加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电信设施管护,提高信息服务质量,确保安全畅通。 第二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邮政事业改革,拓宽邮政业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公路、铁路、水运和港口基础设施建设,抓好公路与铁路、民航、航运的衔接,做好土地征收、移民搬迁工作,形成以公路、铁路、航运和空运协调发展的现代交通网络。 第二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县至乡、乡至村的公路建设。实现农村公路乡乡通油(水泥、弹石)路,村村通等级公路的目标。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快以县城为中心,乡(镇)为基础的城镇化建设。逐步把县城建设成为各具特色、功能齐全的城市,充分发挥县城作为县域经济中心的辐射、集聚作用和乡镇的依托作用,带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做到科学规划,统筹建设,规范管理,协调发展。 城镇、乡村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以当地优势产业发展和改善人居环境为重点,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当地自然、历史、人文和民族特色。在城镇、乡村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标志性公共建筑,应当体现少数民族的建筑文化风格。 第二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重点抓好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增大供应量,使更多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改善。 第二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和边境县人民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口岸、港口及边民互市市场的建设。加强和完善边境口岸贸易及边民互市的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点打造普者黑、坝美等精品旅游区,以民族风情、山水田园、岩溶地貌、跨境旅游等为特色的旅游品牌,把文山建设成为面向泛珠三角和东盟的旅游集散中心及民族文化旅游基地。 州、县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部门积极开发建设以民俗、生态、乡村、休闲度假为主要内容的旅游产品,鼓励民间生产和开发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和风味食品。 第二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扶持旅游业的发展。州级财政和旅游重点县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其投入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州内外企业、客商投资开发旅游项目和开展旅游产业的区域合作。加强对旅游景区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水平。 第三章 财政税务和金融工作 第三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新增财力重点用于自治州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并向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聚居区倾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