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州、县人民政府按相关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足额配套。 第六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倡导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捐资支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整合社会福利资金,对城市孤寡老人、农村五保户实行集中供养。建立托养服务机构,对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进行托养。加强对孤残儿童和城镇流浪乞讨人员的管理和救助,完善城乡社会保障和救助体系。 第六章 扶贫开发与边沿地区、 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建设 第六十一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作为扶贫开发和新农村建设的重点,帮助制定和完善区域产业发展规划,在基础设施建设、劳动力转移培训、农业科技培训、产业培育和信贷等方面给予扶持,优先安排资金、技术、物资。 第六十二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缺乏基本生存条件的贫困村寨,实施易地扶贫开发。对因守土固边需要而不能易地搬迁的群众,实施特殊的扶持政策。 第六十三条 州、县人民政府加大对边沿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少数民族聚居区扶贫开发资金的投入,投入的幅度应随着财政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七章 干部及人才队伍建设 第六十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大力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选拔到行政学院(校)、民族干部学校和大专院校深造;选派到上级行政机关和发达地区挂职;下派到基层挂职锻炼。在选派干部培训和挂职锻炼时,优先考虑少数民族干部和妇女干部。 对在州内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优秀少数民族干部,由州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考察,选调进入国家机关担任相应领导职务。 第六十五条 自治州在招录公务员时,划出一定的比例,定职定向招录少数民族人员,并适当放宽报考条件;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对少数民族人员给予加分照顾,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少数民族人员。 博士、硕士研究生到我州各级事业单位应聘的,经招聘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可不参加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考核的方式择优聘用。 第六十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重视少数民族领导干部的选拔。在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中,壮族、苗族干部所占比例应略高于其人口比例。州内其他世居少数民族应当各有1名以上干部在州属部门担任县(处)级领导职务。各县人民政府班子和县属部门中应当配备少数民族领导干部。其它工作人员应逐步做到少数民族干部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六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人才的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对优秀少数民族科技人员,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第六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引导和鼓励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和自主创业。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引进高技能人才和优秀管理人才。采取聘用、短期服务、承担项目、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等方式,参与自治州经济社会建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 每年的4月1日是自治州建州纪念日,放假3天。 每年的壮族三月三,苗族花山节,彝族、白族火把节,瑶族盘王节,回族古尔邦节,傣族泼水节,布依族牛王节,蒙古族草原节,仡佬族祭祖节,本民族干部职工放假1天。 第七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巩固边防,维护团结稳定,每5年召开1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对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先进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各行政部门,为实施本办法经批准可制定具体措施。 第七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定期或不定期对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