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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县级财政部门在安排年度预算时,按实际情况需要,适当向民族乡倾斜。 第三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在本级财政中安排民族机动金和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各县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民族机动金,边境县安排边境民族工作经费。安排的经费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三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财税部门应当扶持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的生产发展。 执行国家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的优惠政策。对民族贸易县的民族贸易企业销售货物,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第三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以及金融、税务等部门积极扶持兴办残疾人福利企事业,并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金融方针政策,维护金融稳定,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健全完善社会诚信机制,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充分运用货币政策,优化信贷结构,保持信贷合理增长。 推进金融改革,支持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引导各类资本进入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投资多元、形式多样、功能完善、服务高效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加大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争取国家金融优惠政策,促进自治州金融业安全快速发展,有效支持经济社会建设。 鼓励发展形式多样、具有一定规模的投融资信用担保机构,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密切合作,共建信贷风险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 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 第三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坚持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发展,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第三十七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严格保护盘龙河、清水江、驮娘江、西洋江等重要河流水资源涵养地的生态环境。建设以盘龙河源头老君山和珠江流域治理为重点的生态工程。推进生态环境和水土保持综合治理,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和工农业用水安全。 第三十八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严格执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供地的土地管理制度。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将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三十九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依法对辖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实行统一规划、保护和开发。 第四十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经委、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农业、建设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节能减排和环境监管力度,严格控制城乡污染,制定并实施农村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加大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力度。严禁城镇污染向农村转移。 第四十一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研究制定环境治理和生态补偿机制。州、县财政加大对环境保护经费的投入,投入比例应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而逐年增加。 第五章 社会事业发展 第四十二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实施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实国家和省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各项教育优惠政策。统筹城乡教育,合理设置农村学校布点,促进教育公平。 第四十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民族教育。文山普通高等院校设立民族预科班,主要招收文山籍少数民族学生。在办好省定民族中、小学校的基础上,建立1所州级民族中学。没有民族中学的县,要在县第一中学开设民族班,经费由本级财政负担。 自治州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研究和管理,把双语文教师培训列入年度师资培训计划,在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小学低年级开设双语文教学,提高教学质量。双语文教学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四十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在办好中等职业教育的基础上,创办高等职业学院。 文山普通高级中学招生时,对本州的少数民族考生和残疾学生,给予加分照顾。 第四十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逐步扩大寄宿制、半寄宿制学生的比例,提高学生生活补助。加大对边境地区和内地高寒山区教育经费投入,改善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 州、县人民政府每年筹集一定资金,用于救助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 扶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扩大特殊教育学校办学规模,建立残疾学生助学制度。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与培训。 第四十六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中青年教师到边远山区和民族贫困山区任教。凡在这类地区任教的教师,工作满20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本人五年工资总额的补助作为建房补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