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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颁布时间】 2008-05-27
【实施时间】 2008-05-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1912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及依据
  
  为保证自治区财政部门在我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财政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1) 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自治区党委、政府和盟市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 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3) 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自治区
  
  2.1.1 自治区财政厅作为全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自治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 财政厅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组成人员有:组长:常军政;副组长:云宗元、张华、海风云、杨茂盛、刘义胜、韩树清。
  
  厅内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综合处、条法税政处、预算处、国库处、行政政法处、教科文处、经济建设一处、经济建设二处、农牧业处、社会保障处、企业处、涉外处、监督检查处、农业综合开发办、非税收入管理处、地方金融与债务管理处等; 厅外联系单位包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 财政厅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以业务主管处为基础,组建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协调指挥机构。各有关处室根据厅领导部署,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应急保障任务。
  
  2.2 盟市
  
  盟市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财政厅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财政厅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 预警监测和报告

  
  3.1 预警监测
  
  财政厅要建立与自治区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3.2.1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自治区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向财政厅报告。自治区财政厅应及时向财政部报告。
  
  3.2.2 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自治区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 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 厅内处理程序:报告统一由财政厅办公室承接,总值班电话为0471-4192222,13754016611,13947196789; 厅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厅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4.1.1 财政厅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自治区部门或盟行署、市人民政府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报厅领导。
  
  4.1.2 财政厅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启动标准
  
  4.2.1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 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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