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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危险废物处置厂、医疗废物处置厂等。 (三)普查内容。 1.工业源: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原材料消耗情况;生产产品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等。 2.农业源:样本的基本情况;产、排污情况;养殖业污染治理情况等。 3.生活源: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机动车污染情况;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四)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本次污染源普查的污染物种类为对环境影响较大、对污染防治具有普遍意义的污染物。具体是: 1.废水: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动植物油)、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2.废气: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危险废物、放射性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 4.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包括:伴生放射性产品开采量或冶炼加工量、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固体废物、废水、废气的产生量;γ辐射空气吸收计量率、总铀、钍-232、镭-226、总α、总β。 5.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铜、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等规定种类。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安排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分级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重点工业源、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农业面源污染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核对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的方法。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工作安排。 本次污染源普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1.前期准备阶段(2007年6月--2008年1月):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制订方案、进行宣传动员,选聘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开展人员培训;组织污染源监测,提交普查所需技术数据;印制各类普查报表、技术规范、普查技术手册;完成普查对象清查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年2月--7月):组织开展各排污单位的调查和填报普查表工作,5月初市一级完成第一次上报,6月底完成第二次数据审核、录入。同时普查机构进行抽查审核。 3.总结表彰阶段(2008年8月--2009年):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数据进行分析、汇总,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组织机构。 包头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包头市环保局,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办公室要求确定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本部门的协调和具体调查工作,必要时委派专职工作人员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制定和组织实施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导和培训;对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向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