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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
【颁布时间】 2010-09-20
【实施时间】 201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0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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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明知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从事政府采购执业资格。
  第四十一条 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和报送政府采购预算以及没有政府采购预算而擅自采购的,由财政部门暂停或者停止拨付采购资金、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对集中采购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国家公务员或者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还应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属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还应由财政部门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对其他人员,还应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一至三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收到中标、成交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拖延或者放弃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采购合同义务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捏造事实,进行虚假质疑及投诉的;
  (五)使用串通投标手段参与投标的;
  (六)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七)贿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或者为其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供应商有前款第五项、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可以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五条 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存在质量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六条 乡镇一级政府采购纳入上一级政府采购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本省国有企业采购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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