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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工商局,扩权试点县(市)工商局,省工商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省局制定了《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望认真遵照执行。 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具体承担省局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工作。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格式条款备案监督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格式条款备案程序,加强格式条款监督,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或者使用格式条款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商业广告、店堂告示、说明、须知、凭证、单据、通知、声明等书面、视听资料或者计算机数据的内容涉及交易内容或者当事人权利义务并符合前款规定的,为格式条款。 行业组织制定本行业通用的合同文本中含有格式条款的,视为格式条款提供方,应当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格式条款备案是指对格式条款进行审查,并加以记载的监督制度。包括首次备案、变更备案、修改备案、注销备案和撤销备案。 格式条款备案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格式条款依法进行监督的方式,提供方不因格式条款已经备案而减轻、免除或者转移其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格式条款的备案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格式条款在上级备案机关已经备案的,下级备案机关不再备案;在本省已经备案的,不再重复备案;在外省已经备案的,应提交备案材料审查。 格式条款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一致的,在其登记机关备案;提供方住所地与其登记机关所在地不一致的,在提供方住所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提供方在本省以外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在格式条款制定地或者使用地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在不同地区使用或者使用地尚不确定的,由提供方自愿选择一个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提供方为非经营性主体的,在其住所地的市、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格式条款提供方是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其住所地在成都市主城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青羊区、金牛区、高新区)内的,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备案。 第六条 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为强制备案合同文本,提供方应当在首次使用日的30日之前向管辖地备案机关提出首次备案申请;已备案的格式条款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应当在使用日的15日之前向原备案机关提出变更备案申请: (一)房屋买卖、房屋中介、物业服务合同文本; (二)供电、供水、供气合同文本; (三)旅游合同文本; (四)有线电视、邮政、电信服务合同文本; (五)消费贷款、人身财产保险合同文本; (六)运输合同文本; (七)拍卖、抵押、质押合同文本; (八)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合同文本。 第七条 自愿备案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可以在任意时间向备案机关提出备案申请。备案后需要变更的,提供方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变更备案,未办理变更备案的,不得继续使用备案文本的名义或者编号。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依法应当备案而未备案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备案通知书》,责令提供方限期备案。 第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者受理申诉、投诉、举报和转办、移送案件中发现格式条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发出《格式条款限期修改通知书》,说明要求修改的条款、依据和理由,责令提供方在15日内办理修改备案。 格式条款在被要求修改前未备案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已备案的,向原备案机关提出申请。在省外已备案的,向本省审查机关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