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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抓源头、抓根本、抓基础的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坚持调解优先,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 1、继续深化“大调解”工作格局。全面推行所庭联动、所所联动等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和群体性事件的化解能力。积极协调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制定《法律服务队伍参与民商事调解指导意见》,探索实行“邀请式调解、委托式调解、指定式调解、联合式调解”等多种工作形式。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参与化解征地拆迁、劳动争议、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医患纠纷、道路交通、物业管理、轻微伤害等热点、难点纠纷调解,不断扩大人民调解工作覆盖面。 2、积极推动人民调解机制创新。完善“三级五层一中心”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体系,充分利用人民调解网络工作平台,建立民间纠纷排查反馈机制,围绕经济发展、改善民生、社会稳定等内容,加大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力度,定期开展大排查、大调处和疑难纠纷集中攻坚活动,力争使矛盾纠纷不出社区,不出镇街;建立民间纠纷评估研判机制,实行“红黄绿”三级预警,定期发布矛盾纠纷分析研判评估报告,有效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建立人民调解工作指标考核机制,以社会矛盾纠纷排查数、化解率为基础,以同期信访量、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数为参照,以“民转刑”案件数量为标准,努力实现从被动等调向主动寻调的转变。 3、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适应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任务的新变化、新需求,不断充实在职党员干部、专业人员、大学生等新生力量,使人民调解员队伍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人员结构更趋合理,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按照辖区人口总数3‰的比例选拔调配人民调解员,依托相关专业人士建立人民调解员专家库。加强人民调解员协会建设,适时组织换届选举,开展培训活动,进行调解员登记备案,努力把调解员协会打造成凝聚人心、指导业务、解决困难的人民调解员之家。 二、坚持完善机制,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 4、建立健全社区矫正“三三制”工作体系。围绕“教育矫正、监督管理、帮困扶助”三项任务,以社区矫正工作手册为载体,建立完善分阶段、分类型、分级别的三类矫正工作模式,具有矫正风险评估、矫正成果评估、社会效果评估三项指标的综合评估体系,以及包含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心理治疗三个层次的教育矫治手段,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犯罪,进一步提高教育矫正质量和效果。 5、逐步完善社区矫正基础保障机制。积极推进融管理教育、公益劳动、心理矫正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教育矫正基地建设,2011年底前各区市应至少建立一处示范矫正基地。逐步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争取将社区矫正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工作发展需要,形成社区矫正经费动态增长机制。全面推进社区矫正三支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和狱所干警“社区矫正辅导员”专业队伍的主导作用,积极吸纳政法退休干警和镇街、社区等辅助力量,大力吸收专家、学者、社工等社会志愿者,对社会服刑人员开展多元化的心理和行为矫治。 6、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和社区服刑人员衔接管控。抓紧出台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若干意见》。扎实开展5年内刑释解教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围绕住房、就业、婚姻、家庭、心理健康等民生问题,全面了解刑释解教人员的生存质量和问题隐患,及时调整安置帮教工作措施。狱所与基层司法所借助“一体化”网络平台对一年内即将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信息“点对点”对接;区市司法局对刑释解教和假释人员采取现场接管“面对面”对接;基层司法所对解除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通过签订帮教协议书“无缝隙”对接,防止发生脱管漏管。 7、建设一批规范化过渡性安置基地。研究制定过渡性安置基地规范化创建标准,采取多渠道融资方式,力争三年内建设一批规范化过渡性安置基地。协调有关部门在资金贷款、项目运作、手续办理等方面给予刑释解教人员帮助和支持,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有效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