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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一律不得组织项目验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入试运行3个月内,企业应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否则必须停产;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对项目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 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要对重大隐患整改实行跟踪报道,督促责任单位对重大隐患整改到位。 十、进一步加快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加快省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按行业类型和区域分布,依托大型企业,采取企业为主、财政预算内基建投资适当支持的方式,先期抓紧建设9个省级矿山和8个省级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推进公路交通、铁路运输、水上搜救、船舶溢油、油气田、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救援基地和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各行业依托大型企业和专业救援力量,加强服务周边的区域性应急救援能力建设。各市、州、县要成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完善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急预案要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保持衔接,并定期进行演练。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一、进一步严格行业安全准入 严格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对实施许可证管理制度的危险性作业,要制定并落实专项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要立即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降低标准造成隐患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支持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制定完善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管理办法,保证专业服务机构从业行为的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安全评价报告、鉴定报告有效期内,企业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对评价报告进行重点核查。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分行业组建专家队伍,承担安全评估、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方案论证、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以及安全检查督查等工作。 十二、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 加大安全专项投入。要督促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切实做好尾矿库治理、扶持煤矿安全技改建设、瓦斯防治和小煤矿整顿关闭等各类中央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地方和企业配套资金。加强对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依法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高危行业企业必须按规定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对没有缴存或者没有足额缴存的坚决实施处罚。大力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探索实行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企业用已缴存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及其产生的利息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试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