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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依法推进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伤保险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生产安全事故预防经费,用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对不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得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在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专项费用,用于安全事故的预防以及超额完成安全生产目标的奖励。 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从2011年1月1日起,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同时,依法确保工亡职工一次性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 鼓励培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进一步拓宽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渠道,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逐年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职业健康等相关专业人才的招生培养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十三、进一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规划。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全省、地区发展规划时,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企业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要求落实到企业发展和日常工作之中,在制定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要有安全生产专篇,确保安全投入和各项安全措施到位。 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把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列入全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遏制安全水平低、职业危害严重、保障能力差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而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十四、进一步实行更加严格的考核和责任追究 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凡发生重大或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分别对涉及的县(市、区)或市(州)政府实行“一票否决”,取消政府和部门评先、评优资格。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一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重大隐患不能如期整改、可能超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县级政府,由省安委会约谈,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发生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要按规定追究市州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除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实际控制人责任外,还要追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加大对事故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于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以及存在重大隐患而又整改不力的企业,由地市级及以上安全监管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国土资源、建设、银行、证券等有关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对打击非法生产不力的地方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辖区内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地方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层层挂牌督办,较大事故查处实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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