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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严肃查处越权审批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对国家关于矿业权审批权限、出让方式等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清查纠正在招商引资过程中违反法定权限和审批程序审批登记矿业权等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矿产资源规划的项目,一律不得列为招商引资项目,从事招商引资活动。越权发证的,要依法予以撤消,并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六)加快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要严格按照《青海省矿产资源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整合方案的编制和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落实整合矿种、整合矿区、参与整合的矿业权名单和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成立专门督查工作组,依法坚决加快推进木里煤田江仓矿区、聚乎更矿区和察尔汗盐湖铁路以东矿区的整合。西宁市政府、海东行署、海西州和海北州政府尽快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修改、报批工作。海北州要对已批复整合实施方案的矿区抓紧开展整合。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对砂石粘土实施整合,以铁路、公路沿线等区域内砂石粘土矿为重点,将分散开采的砂石粘土矿山逐步整合到规划区内,确保全面完成2008年各项整合任务。 三、工作安排 “回头看”行动分两阶段进行: (一)清查处理阶段(2008年3月1日至5月5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目标任务要求,结合整顿规范工作自查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领导批示、媒体披露、群众举报的重点问题,认真开展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对清查出来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处理到位。对无证勘查开采的,要当场予以取缔;对符合立案标准的,要坚决立案查处;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各地区对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要统一登记填表(见附件),并于3月31日前向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清查处理和整合工作进展情况报告,4月25日前报送“回头看”行动总结报告。 (二)验收整改阶段(2008年5月5日至5月31日)。 各地区要以州(地、市)为单位,在州(地、市)整规领导小组的领导组织下,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检查验收标准,对本地区“回头看”行动和整顿规范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验收,于5月5日前以州(地、市)整规领导小组名义向省整规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检查验收工作总结,总结的内容包括检查验收情况、存在问题以及解决存在问题、全面完成整合任务的工作措施等。 根据各地自查验收情况,省整规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抽查,对存在矿产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严重、应关闭矿山无正当理由未关闭,假借整合名义保留应予关闭的矿山、应缴纳费用无正当理由未足额缴纳等情形之一的州(地、市),省整规领导小组将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州(地、市)、县(市、行委)政府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的责任主体,要从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一次党代会精神的高度充分认识“回头看”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健全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工作机构。各地要按照“回头看”行动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落实《青海省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回头看”行动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工作措施,明确责任人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机制,协同配合。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社会参与、责任明确的工作机制,要建立“回头看”行动目标责任制,实行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层级负责和职能部门之间的合理分工、联合行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进一步发挥联合执法作用。同时,建立部门之间行政案件的定期通报和移交机制,充分发挥执法合力,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整改到位,使“回头看”行动取得实效。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回头看”行动的综合协调,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勘查开发矿产资源行为,重点清理矿业权审批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清理矿产资源开发项目核准工作;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负责清理煤矿企业煤炭生产许可证,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管,查办矿产资源开发中涉及的治安及刑事案件;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负责对整顿规范工作提供经费保证;工商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登记工作,查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变更、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环保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环评审查工作,查处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安监部门负责清理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颁发、注销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电力部门负责对无证和关闭矿山按规定实施停电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