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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9-30
【实施时间】 2010-09-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204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0]号文件加强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以及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精神,促进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按照分级管理、分类指导、规范发展、加强监管的原则,认真开展清理规范融资平台公司工作,全面加强对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严格规范政府融资和担保行为,积极防范财政金融风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管理规范、运行高效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二)目标任务。通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全面摸清融资平台公司底数,加强融资平台公司风险管理,提高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融资能力,促进融资平台公司规范发展,更好地发挥融资平台的应有作用,切实有效防范和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健康平稳发展。
  二、全面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
  (一)明确融资平台公司的认定标准。纳入此次清理核实范围的融资平台公司,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具有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包括各类综合性投资公司、行业性投资公司或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等。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含公路局)、学校、医院等单位设立的机关、事业性质融资机构不属于此次清理范围。融资平台公司名录由各级财政部门、金融办公室商当地人民银行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共同确认,确保统计口径和清理范围一致。
  (二)清理核实融资平台公司债务。此次清理核实的债务,是指截至2010年6月30日,各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
  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上述财政性资金,包括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以及预算外收入等各类财政性资金,但暂不包括因承担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而获得的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污水处理费、车辆通行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上述自身收益,除项目经营收益外,还包括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车辆通行费、污水处理费、门票收入、委托代建资金等专项收入。
  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各级、各部门要严格区分公司债务类型,明确偿债资金性质,对平台债务进行逐户清理登记,全面摸清债务底数。
  三、妥善处置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
  (一)明确债权债务责任。对融资平台公司存量债务,借款单位要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偿还本息,不得单方面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不得转嫁偿债责任和逃废债务。融资平台公司要积极配合贷款银行做好“逐包打开、逐笔核对、重新评估、整改保全”工作,着力解决打捆贷款、调剂贷款用途等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确保信贷资产安全。对原政府信用贷款,贷款银行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与融资平台公司协商制定贷款风险缓释措施。对符合政策规定的融资项目,贷款银行要按照协议继续提供贷款。
  (二)妥善处理在建项目的后续融资。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1.对还款资金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地方政府债券等渠道,以及采取发行企业债券、转让项目经营权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在上述后续融资渠道建立以前,对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公益性在建项目,贷款银行要商融资平台公司、各级政府制定过渡性解决办法,避免“急刹车”。对后续融资确有困难的在建项目,允许协商办理融资贷款,避免出现资金链断裂。公路建设、土地储备融资项目,以及经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重大项目,可继续执行既定的融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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